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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令規章

名  稱:

上市上櫃公司永續發展實務守則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Best Practice Principles for TWSE/TPEx Listed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主題分類: 公司治理

歷史名稱: 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民國 100 年 08 月 22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協助上市上櫃公司實踐企業社會責任,並促進經濟、社會與環境生態之
平衡及永續發展,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
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檯買賣中心)爰共同
制定本實務守則,以資遵循。
上市上櫃公司宜參照本守則訂定公司本身之企業社會責任守則,以管理其
環境社會風險與影響。
第 2 條
本守則以上市上櫃公司為適用對象,其範圍包括公司及其集團企業之整體
營運活動。
本守則鼓勵上市上櫃公司於從事企業經營之同時,積極實踐企業社會責任
,以符合平衡環境、社會及公司治理發展之國際趨勢,並透過企業公民擔
當,提升國家經濟貢獻,改善員工、社區、社會之生活品質,促進以企業
責任為本之競爭優勢。
第 3 條
上市上櫃公司履行企業社會責任,應本於尊重社會倫理與注意其他利害關
係人之權益,在追求永續經營與獲利之同時,重視環境、社會與公司治理
之因素,並將其納入公司管理與營運。
第 4 條
上市上櫃公司對於企業社會責任之實踐,宜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落實推動公司治理。
二、發展永續環境。
三、維護社會公益。
四、加強企業社會責任資訊揭露。
第 5 條
上市上櫃公司應遵守法令及章程之規定,暨其與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
心所簽訂之契約及相關規範,並宜考量國內外企業社會責任之發展趨勢、
公司本身及其集團企業整體營運活動,訂定企業社會責任政策、制度或有
關管理系統,經董事會通過。
   第 二 章 落實推動公司治理
第 6 條
上市上櫃公司之董事會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以督促企業實踐社會
責任,並隨時檢討其實施成效及持續改進,確保企業社會責任政策之落實
。
上市上櫃公司之董事會宜由下列各方面履行企業社會責任:
一、將企業社會責任納入公司之營運活動與發展方向。
二、提出企業社會責任使命(或願景、價值),制定企業社會責任政策聲
    明。
三、確保企業社會責任相關資訊揭露。
第 7 條
上市上櫃公司為健全企業社會責任之管理,宜設置推動企業社會責任之專
(兼)職單位,負責企業社會責任政策或制度之提出及執行,並定期向董
事會報告。
第 8 條
上市上櫃公司應本於尊重利害關係人權益,辨識公司之利害關係人並透過
適當溝通方式及利害關係人之參與,瞭解其合理期望及需求,並妥適回應
利害關係人所關切之重要企業社會責任議題。
第 9 條
上市上櫃公司宜遵循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及上市上櫃公司訂定道德
行為準則參考範例,建置有效之公司治理架構及相關道德標準及事項,以
健全公司治理。
第 10 條
上市上櫃公司從事營運活動應遵循相關法規,並落實下列事項,以營造公
平競爭環境:
一、避免從事不公平競爭之行為。
二、確實履行納稅義務。
三、反賄賂貪瀆,並建立適當管理制度。
四、企業捐獻符合內部作業程序。
第 11 條
上市上櫃公司宜定期舉辦董事、監察人與員工之企業倫理教育訓練及宣導
前條事項,並將其與員工績效考核系統結合,設立明確有效之獎勵及懲戒
制度。
   第 三 章 發展永續環境
第 12 條
上市上櫃公司應遵循環境相關法規及相關之國際準則規範,適切地保護自
然環境,且於執行業務活動時,應致力於環境永續之目標。
第 13 條
上市上櫃公司宜致力於提升各項資源之利用效率,並使用對環境負荷衝擊
低之再生物料,使地球資源能永續利用。
第 14 條
上市上櫃公司宜依其產業特性建立合適之環境管理制度。公司之環境管理
制度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收集與評估營運活動對自然環境所造成影響之充分且及時之資訊。
二、建立可衡量之目標,並定期檢討該等目標之持續性及相關性。
三、定期檢討環境永續宗旨或目標之進展。
第 15 條
上市上櫃公司宜設立環境管理專責單位或人員,以維護環境管理相關系統
,並定期舉辦對管理階層及員工之環境教育課程。
第 16 條
上市上櫃公司宜考慮對生態效益之影響,促進並教育消費者永續消費之概
念,並依下列原則從事研發、生產及服務等營運活動,以降低公司營運對
自然環境之衝擊:
一、減少產品與服務之資源及能源消耗。
二、減少污染物、有毒物及廢棄物之排放,並應妥善處理廢棄物。
三、增進原料或產品之可回收性與再利用。
四、使可再生資源達到最大限度之永續使用。
五、延長產品之耐久性。
六、增加產品與服務之效能。
第 17 條
為提升水資源之使用效率,上市上櫃公司應妥善與永續利用水資源,並訂
定相關管理措施。
上市上櫃公司於營運上應避免污染水、空氣與土地;如無可避免,於考量
成本效益及技術、財務可行下,應盡最大努力減少對人類健康與環境之不
利影響,採行最佳可行的污染防治和控制技術之措施。
第 18 條
上市上櫃公司宜注意氣候變遷對營運活動之影響,並依營運狀況與溫室氣
體盤查結果,制定公司節能減碳及溫室氣體減量策略,及將碳權取得納入
公司之減碳策略規畫中,且據以推動,以降低公司營運對自然環境之衝擊
。
   第 四 章 維護社會公益
第 19 條
上市上櫃公司應遵守相關勞動法規,保障員工之合法權益,並尊重國際公
認之基本勞動人權原則,包括結社自由、集體協商權、關懷弱勢族群、禁
用童工、消除各種形式之強迫勞動、消除雇傭與就業歧視等,不得有危害
勞工基本權利之情事。
上市上櫃公司之人力資源政策應尊重基本勞動人權保障原則,建立適當之
管理方法與程序。
上市上櫃公司應確認其雇用政策無性別、種族、年齡、婚姻與家庭狀況等
差別待遇,落實報酬、雇用條件、訓練與升遷機會之平等。
第 20 條
上市上櫃公司應提供員工資訊,使其了解依營運所在地國家之勞動法律其
所享有之權利。
第 21 條
上市上櫃公司宜提供員工安全與健康之工作環境,包括提供必要之健康與
急救設施,並致力於降低對員工安全與健康之危害因子,以預防職業上災
害。
上市上櫃公司宜對員工定期實施安全與健康教育訓練。
第 22 條
上市上櫃公司宜為員工之職涯發展創造良好環境,並建立有效之職涯能力
發展培訓計畫。
第 23 條
上市上櫃公司應建立員工定期溝通對話之管道,讓員工對於公司之經營管
理活動和決策,有獲得資訊及表達意見之權利。
上市上櫃公司應尊重員工代表針對工作條件行使協商之權力,並提供員工
必要之資訊與硬體設施,以促進雇主與員工及員工代表間之協商與合作。
上市上櫃公司應以合理方式通知對員工可能造成重大影響之營運變動。
第 24 條
上市上櫃公司宜秉持對產品負責與行銷倫理,制定並公開其消費者權益政
策,並落實消費者權益政策之執行。
第 25 條
上市上櫃公司應依政府法規與產業之相關規範,確保產品與服務品質。
上市上櫃公司進行產品或服務之行銷與廣告,應遵循政府法規與相關國際
準則,不得有欺騙、誤導、詐欺或任何其他破壞消費者信任、損害消費者
權益之行為。
第 26 條
上市上櫃公司宜對其產品與服務提供透明且有效之消費者申訴程序,公平
、即時處理消費者之申訴,並應遵守相關法規確實尊重消費者之隱私權,
保護消費者提供之個人資料。
第 27 條
上市上櫃公司宜評估採購行為對供應來源社區之環境與社會之影響,並與
其供應商合作,共同致力提升企業社會責任。
第 28 條
上市上櫃公司宜評估與管理公司經營對社區之影響,聘用適當人力,以提
升社區認同。
上市上櫃公司得藉由商業活動、實物捐贈、企業志工服務或其他免費專業
服務,參與關於社區發展及社區教育之公民組織、慈善公益團體及地方政
府機構之相關活動,以促進社區發展。
   第 五 章 加強企業社會責任資訊揭露
第 29 條
上市上櫃公司應依相關法規及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辦理資訊公開,
並應充分揭露具攸關性及可靠性之企業社會責任相關資訊,以提升資訊透
明度。
上市上櫃公司揭露企業社會責任之相關資訊如下:
一、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之企業社會責任之治理機制、策略、政策及管理方
    針。
二、落實推動公司治理、發展永續環境及維護社會公益等因素對公司營運
    與財務狀況所產生之風險與影響。
三、公司為企業社會責任所擬定之履行目標及措施。
四、企業社會責任之實施績效。
五、其他企業社會責任相關資訊。
第 30 條
上市上櫃公司宜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揭露推動企業社會責任情形,
其內容宜包括如下:
一、實施企業社會責任之制度架構、政策與行動方案。
二、主要利害關係人及其關注之議題。
三、公司於落實推動公司治理、發展永續環境及維護社會公益之執行績效
    與檢討。
四、未來之改進方向與目標。
   第 六 章 附則
第 31 條
上市上櫃公司應隨時注意國內與國際企業社會責任制度之發展及企業環境
之變遷,據以檢討改進公司所建置之企業社會責任制度,以提升履行企業
社會責任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