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令規章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與其受僱人員處置案件申復作業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Operation Procedures for Appeals Filed by Securities Firms or Employees thereof in Disposition Cas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23 日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處理證券商受僱人員申復處置案件作業程序(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歷次修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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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處理證券商受僱
    人員(以下簡稱申復人)就本公司依營業細則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處置
    所提出申復案件,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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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復人不服本公司之處置者,得於本公司處置函所定之日或文到次日
    起三十日內(以孰後為準),以書面表明下列事項,檢附相關事證資
    料向本公司提出申復:
(一)受處置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居留證號碼)、出生年月日、聯絡
      地址。
(二)原處置函之文號、處置生效日及所違反之法條項次。
(三)對於本公司處置不服之理由及應如何變更處置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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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復人得由發生處置原因事實時任職之原證券商(以下簡稱任職之證
    券商)具函,或由本人具名後敘明任職之證券商提出申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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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公司收受申復案書件,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申復人提出申復之日期(以下稱申復日),應於本公司處置函所定
      之日或文到次日起三十日內(以孰後為準)提出,除有特殊情況外
      ,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復人之書件或內容如有缺漏時,應請申復人儘速補正。其申復日
      仍以申復人原遞件日期為準。
(三)本公司召開申復案件預備審查會議,審查申復人確為受處置之對象
      且檢附申復理由及相關事證。
(四)申復人於案件審查期間撤回者,應以書面為之;本公司於撤回申請
      送達後即予結案。
(五)經預備審查會議決議續行審查後,本公司得就申復人檢附之申復理
      由及相關事證進行查核。
(六)經本公司預備審查會議決議不續審查者,應於申復日或補正日起二
      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復人,申復人對不續審查之結果如
      有異議者,得於收到不續審查結果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
      由向本公司提出再申復申請,並以一次為限。
    預備審查會議之組成成員為本公司督導業務副總經理暨交易部、稽核
    部、法務議事部等部門各推派二名代表共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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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復案件經預備審查會議通過後,本公司於申復日起三十日內,由督
    導業務副總經理主持「證券商受僱人員處置申復案件審查委員會」(
    以下簡稱申復審查委員會),其相關資料應於開會前十日送達申復審
    查委員會之委員。
    申復審查委員會委員十一人,其組成如下:
(一)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下稱券商公會)代表四人,任期一任
      為一年。
(二)本公司遴選具法律、證券實務等專長且未任職於證券商之公正人士
      代表三人,任期一任為一年。
(三)本公司督導業務副總經理、交易部、稽核部、法務議事部主管或其
      指定人共四人。
    申復審查委員會應就申復案件之申復理由、檢附事證及後續查核結果
    等進行討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通知申復人及具函提出申復之證券商列席申復審查委員會說明。
(二)申復審查委員會委員與申復人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係者,應予迴避
      ,並由券商公會或本公司另指派代表。
(三)申復審查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公司督導業務副總經理擔任
      之,主任委員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得委託委員一人代理,因故不
      能委託者,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委員會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
      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四)申復審查委員會之決議,應函知申復人及其任職之證券商,並副知
      主管機關。
    申復人對於申復審查委員會所為之處置結果,不得再行提出申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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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作業程序經本公司總經理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