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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受僱人員處置案件申復作業程序(民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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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處理證券商受僱
人員(以下簡稱申復人)不服本公司依營業細則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
之處置所提出申復案件,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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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復案件得由受處置人或其處置原因事實發生時之證券商或現任職之
證券商(以下稱申復人),於本公司處置函所定之日或文到次日起三
十日內(以孰後為準),以書面表明下列事項,檢附相關事證資料向
本公司提出申復:
(一)受處置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居留證號碼)、出生年月日、聯絡
地址。申復人如係法人,其公司名稱、地址及代表人之姓名、出生
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居留證號碼)、住居所。
(二)原處置函之文號、處置生效日及所違反之法條項次。
(三)對於本公司處置不服之理由及應如何變更處置之請求。
證券商提出申復者,應檢附受處置人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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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復案件原處置為通知證券商對受僱人員暫停執行業務者,證券商自
其提出或獲悉受處置人、原任職證券商提出申復之日起,停止原處置
之執行。證券商應視其情況採取下列措施之一,函報本公司備查,並
副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券商公會」):
(一)調整受處置人業務項目,改任與處置原因事實發生時所任業務不同
之業務。
(二)擬訂受處置人於申復期間繼續執行與處置原因事實發生時原任業務
相同業務之監督方法。
申復不受理確定、經申復人撤回或經申復委員會決議維持原處置或變
更暫停執行業務期間時,自本公司通知指定之日起,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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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公司收受申復案件後,即召集相關部門檢視第二點申復人資格、申
復事由及所附相關事證資料。
申復人未依第二點所定期限提出申復、申復人資格不符、申復理由與
原處置無關聯或未依本公司所定期限補正闕漏之文件、資料、內容者
,不予受理。
本公司依前項事由不受理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復人,申復人
如有異議,應於文到次日起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公司再申請申
復,以一次為限。
申復人得於申復審查委員會召開前以書面撤回申復;本公司於收受撤
回書後即予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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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復案件經受理者,自申復日起三十個營業日內,本公司應召開「證
券商受僱人員處置案件申復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申復審查委員會
),開會通知及相關資料應於開會日七日前送達申復審查委員會之委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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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復審查委員會委員十三人,成員如下:
(一)外部委員:
1.由券商公會每次會議推派四人,名單於開會前三日提供本公司。
2.由本公司遴選具法律、證券實務等專長且未任職於證券商之公正
人士五人,任期一年;本公司得因其職務異動或辭職等因素,另
行遴選並補足任期。
(二)內部委員:由本公司指派副總經理及每次會議指派交易部、券商輔
導部、秘書部主管或其指定人,共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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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復審查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公司指派之副總經理擔任,主
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會議時,由其職務代理人代理之。
申復審查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會議
中亦不得委託他人代理行使職權;提前離開會場者,不得行使表決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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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復審查委員會應就申復案件之申復理由、檢附事證及後續查核結果
等進行討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通知受處置人本人及提出申復之證券商派員列席申復審查委員會
說明。受處置人及提出申復之證券商得偕同公司其他第三人列席說
明。
(二)申復審查委員會委員與申復人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係者,應予迴避
,並不得參與討論、表決及委託他人代理或代理他人。
(三)申復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委員每人一票,委員會之決議,應有三
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為之。
(四)申復審查委員會表決方式如下:
1.就維持或撤銷原處置進行表決。
2.原處置經決議撤銷後,續就自為變更處置內容或發回本公司重為
處置進行表決。兩者同票或變更處置經討論未能決議通過時,視
為發回本公司重為處置。
撤銷原處置重為處置者,不得就同ㄧ事實為不利於原受處置人之變更
處置。
受處置人及申復人對於申復審查委員會所作成之決議及本公司依發回
決議之具體指示重為之處置,不得再提出申復。但發回本公司指示查
明原處置原因事實重為處置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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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公司應將申復審查委員會之決議通知受處置人及其處置原因事實發
生時之證券商、現任職之證券商,並副知主管機關。通知書應記載下
列事項:
(一)申復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居留證號碼)、出生年月日、聯絡地
址;如係法人,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
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
(二)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三)發文字號及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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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作業程序經本公司總經理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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