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受託辦理本國及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規定
Taipei Exchange Procedures for Cases for the Offering and Issuance of Securities by Domestic and Foreign Securities Issuers
本規定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 年 10 月 27 日金管證發字第 10300 416757 號公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募 發準則)第十一條之一及「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以下簡稱外募發準則)第九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本國及外國發行人向本中心申報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本國發行人含併 同申報之增資發行新股案件),及初次上櫃前公開銷售之現金增資案件, 應依募發準則及外募發準則辦理。
本國及外國發行人辦理前條案件應依案件性質分別檢具各項申報書(本國 發行人為附表一至附表三; 外國發行人為附表四及附表五),載明其應記 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中心申報。
本規定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