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受託辦理本國及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規定
Taipei Exchange Procedures for Cases for the Offering and Issuance of Securities by Domestic and Foreign Securities Issuers
本規定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 年 10 月 27 日金管證發字第 10300 416757 號公告、104 年 11 月 16 日金管證發字第 10400443526 號公 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募發準則)第十 一條之一及「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外募 發準則)第九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本國及外國發行人向本中心申報辦理下列案件應依募發準則及外募發準則 辦理: 一、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本國發行人含併同申報之增資發行新股案件 )及初次上櫃前公開銷售之現金增資案件。 二、普通公司債募集與發行案件。
本國及外國發行人辦理前條案件應依下列各款之規定分別檢具各項申報書 ,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中心申報: 一、前條第一款案件應檢具之各項申報書於本國發行人為附表一至附表三 ,外國發行人為附表四及附表五。 二、前條第二款案件應檢具之各項申報書於本國發行人為附表六至附表八 ,外國發行人為附表九至附表十ㄧ。
本規定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