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受理投資人使用應用程式介面(API)服務作業規範 英
Directions for the Provision of 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 (API) Service by Securities Firms to Investors
證券商提供客戶使用應用程式介面(API )服務之相關作業,應依下列申 請流程、核可標準及相關控管配套措施辦理: 一、申請流程 (一)投資人申請 API 服務時,應親持身分證明文件提出書面申請並於 營業場所當場簽名或蓋章。 (二)投資人為法人者,應由法人及其代表人在申請書上簽名或蓋章,並 出具授權書。 (三)證券商於受理投資人提出使用 API 服務之申請時,應由登記合格 之業務員向投資人詳盡說明有關使用 API 服務之注意事項及各項 權利義務關係(包含使用 API 服務所可能產生之相關風險及相關 使用約定等),並經投資人出具聲明書確認已受充分告知、閱讀並 瞭解。上述聲明書應由投資人簽名或蓋章確認並加註日期存執。 (四)有關投資人所出具之聲明書內容,至少應聲明對下列事項已充分暸 解並遵循: 1.使用 API 服務下單所可能產生之相關風險,如因網路壅塞、斷 電、斷線、電腦程式交易錯誤等所導致之風險。 2.使用 API 服務下單之投資人應自行決定買賣之執行。 3.應妥善保管個人交易帳戶、網路登錄密碼及數位憑證(電子簽章 ),不得交由第三人或資訊廠商從事未經核准之全權委託交易, 以免發生交易糾紛。 4.使用 API 服務下單除應遵循與證券商所訂之相關約定外,並不 得為任何不法之使用。 二、核可標準:由證券商自行訂定 API 申請資格。 三、相關控管配套措施 (一)證券商應能區分使用 API 服務所傳送之委託,對於使用 API 服 務下單與其他下單方式之委託應有公平之先後次序。 (二)對於投資人使用 API 服務下單應訂定具體之異常標準及異常狀況 處理程序,並確實執行。必要時得暫停投資人使用 API 服務下單 ,並通知投資人改用其他委託方式,至排除異常狀況後,再通知投 資人得恢復使用 API 服務下單。 (三)證券商應於投資人首次使用 API 委託下單前,就相關傳輸設定進 行連線測試,並留存相關測試紀錄。 (四)投資人利用網際網路使用 API 服務下單前,必須通過網路下單帳 號、網路登錄密碼及數位憑證(電子簽章)等身分驗證程序。 (五)證券商提供客戶使用應用程式介面(API )服務係屬證券商電子式 交易型態之網際網路委託買賣方式,應符合「證券商採網際網路等 電子式交易型態交易所使用之交易主機應具備之相關受託買賣有價 證券檢查點控制項目」之規定,確實遵循證券市場相關規定、落實 資通安全與風險管控,不得有影響證券集中市場秩序與效率之行為 。 (六)投資人使用應用程式介面(API )服務,其原始委託資料、條件觸 發時之委託資料及憑證機構所簽發之電子簽章應由證券商予以完整 保存,且於委託紀錄之委託方式中記載係以網際網路「客戶使用應 用程式介面(API )服務下單」以資區別,前揭委託資料之電腦檔 案委託紀錄及電腦稽核紀錄(log )之保存年限仍應依「證券經紀 商使用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製作買賣委託紀錄之處理流程」 及「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交易資料保存規範」之規定辦理。 (七)證券商提供客戶使用應用程式介面(API )服務,不得違反證交法 第 159 條有關全權委託禁止之規定。 (八)證券商若有提供交易資訊予其開戶之投資人應依本公司「交易資訊 使用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九)API 服務下單交易相關資料,證券商應併同網際網路及語音資料, 由單一窗口系統於每月前 4 個營業日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