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令規章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人查詢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帳戶或交易資料作業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Investors to Request Account or Transaction Information at the Centralized Securities Exchange Market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證券交易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人查詢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帳戶或交易資料作業程序(民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歷次修正日期:
1
一、為辦理投資人查詢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帳戶或交易資料,爰訂定本作業
    程序。
2
二、查詢資料範圍:
(一)證券帳戶明細。
(二)證券交易資料,包含買賣成交紀錄及買賣委託紀錄。
3
三、查詢方式:
(一)親自至本公司申請者:
      1.申請人為成年人,申請人應出示身分證正本供核驗身分,並繳交
        下列書件:
     (1)申請書(附件 1,成年人使用格式)及相關核驗文件影本。
     (2)申請人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附件 2)。
      2.申請人為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出示其身分證正本及
        申請人身分證正本或戶口名簿正本供核驗身分,並繳交下列書件
        ;如父母無法共同代理者,須繳交委由另一方單獨代理之同意書
        正本(附件 3),或足資證明父母之一方或其他人有監護權之文
        件影本(正本核驗後返還):
     (1)申請書(附件 4,未成年人使用格式)及相關核驗文件影本。
     (2)申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
          事項暨同意書(附件 2)。
      3.申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監護人應出示身分證正本、受監護宣
        告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相關足資證明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
        監護人文件正本供核驗身分,並繳交下列書件:
     (1)申請書(附件 5,受監護宣告之人使用格式)及相關核驗文件
          影本。
     (2)監護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
          同意書(附件 2)。
      4.申請人為華僑或外國人或大陸人士:申請人為華僑者,本人應出
        示華僑身分證明書正本或駐外機構出具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供核
        驗身分;申請人為外國人者,本人應出示護照正本或外僑居留證
        正本供核驗身分;申請人為大陸人士者,本人應出示大陸地區人
        民入出境許可證正本供核驗身分。並繳交下列書件:
     (1)申請書(附件 1)及相關核驗文件影本。
     (2)申請人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附件 2)。
(二)委託他人至本公司申請者:
      1.申請人為成年人,受託人應出示其本人及委託人之身分證正本供
        核驗身分,並繳交下列書件:
     (1)申請書(附件 1,成年人使用格式)及相關核驗文件影本。
     (2)委託授權書(附件 6)並貼妥受託人身分證正面影本。
     (3)委託人、受託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
          附件 2)。
      2.申請人為未成年人,受託人應出示身分證正本暨申請人之身分證
        正本或戶口名簿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身分證正本供核驗
        身分,並繳交下列書件;如父母無法共同代理者,須繳交委由另
        一方單獨代理之同意書正本(附件 3),或足資證明父母之一方
        或其他人有監護權之文件影本(正本核驗後返還):
     (1)申請書(附件 4,未成年人使用格式)及相關核驗文件影本。
     (2)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委託他人代為申請之委託授權書(附件 7
          )並貼妥受託人身分證正面影本。
     (3)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未成年人及受託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
          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附件 2)。
      3.申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受託人應出示其本人及監護人身分證
        正本、受監護宣告之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相關足資證明為受監
        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文件正本供核驗身分,並繳交下列書件:
     (1)申請書(附件 5,受監護宣告之人使用格式)及相關核驗文件
          影本。
     (2)監護人委託他人代為申請之委託授權書(附件 7)並貼妥受託
          人身分證正面影本。
     (3)監護人、受監護宣告之人及受託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
          知事項暨同意書(附件 2)。
      4.申請人為華僑或外國人或大陸人士:申請人為華僑者,受託人應
        出示其身分證正本及委託人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正本或駐外機構出
        具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供核驗身分;申請人為外國人者,受託人
        應出示其身分證正本及委託人之護照正本或外僑居留證正本供核
        驗身分;申請人為大陸人士者,受託人應出示其身分證正本及委
        託人之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許可證正本供核驗身分。並繳交下列
        書件:
     (1)申請書(附件 1)及相關核驗文件影本。
     (2)委託授權書(附件 6)並貼妥受託人身分證正面影本。
     (3)華僑或外國人或大陸人士及受託人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
          事項暨同意書(附件 2)。
      5.申請人為法人機構:被授權人應出示其本人身分證正本、法人機
        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負責人身分證正面影本;負責人如為華僑
        或外國人或大陸人士,應依前款規定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供核驗身
        分,並繳交下列書件:
     (1)申請書(附件 8)及相關核驗文件影本。
     (2)負責人與被授權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
          (附件 2)。
(三)親至證券商以通訊方式申請者:
      1.申請人或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法人機構被授權人,得備齊申請
        書件親赴證券商委請辦理通訊申請。
      2.證券商應指派登記合格之業務人員,查驗申請人或法定代理人、
        監護人或法人機構被授權人身分與申請書件無誤後出具證明書,
        併同申請書件正式發函向本公司提出查詢申請。
      3.申請時應附貼足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由本公司將查詢結果逕寄
        申請人或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法人機構被授權人。
      4.證券商出具證明書時應向申請人查驗下列文件:
     (1)申請人為成年人,申請人應出示身分證正本供核驗身分,繳交
          下列書件後,由證券商出具證明書(附件 9):
          I.申請書(附件 1,成年人使用格式)及相關核驗文件影本。
         II.申請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附件 2
            )。
     (2)申請人為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出示身分證正本、
          未成年人身分證正本或戶口名簿正本供核驗身分,並繳交下列
          書件,由證券商出具證明書(附件 10 );如父母無法共同代
          理者,須繳交委由另一方單獨代理之同意書正本(附件 3),
          或足資證明父母之一方或其他人有監護權之文件影本(正本核
          驗後返還):
          I.申請書(附件 4,未成年人使用格式)及相關核驗文件影本
            。 
         II.申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
            知事項暨同意書(附件 2)。
     (3)申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監護人應出示身分證正本、受監護
          宣告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相關足資證明為受監護宣告之
          人之監護人文件正本供核驗身分,並繳交下列書件,由證券商
          出具證明書(附件 10 ):
          I.申請書(附件 5,受監護宣告之人使用格式)及相關核驗文
            件影本。
         II.申請人及其監護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
            書(附件 2)。
     (4)申請人為華僑或外國人或大陸人士:申請人為華僑者,本人應
          出示華僑身分證明書正本或駐外機構出具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供核驗身分;申請人為外國人者,本人應出示護照正本或外僑
          居留證正本供核驗身分;申請人為大陸人士者,本人應出示大
          陸地區人民入出境許可證正本供核驗身分。並繳交下列書件,
          由證券商出具證明書(附件 9):
          I.申請書(附件 1)及相關核驗文件影本。
         II.申請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附件 2
            )。
     (5)申請人為法人機構:被授權人應出示本人身分證正本、法人機
          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負責人身分證正面影本;負責人如為華
          僑或外國人或大陸人士,應依本款第(4) 目規定檢具相關證
          明文件供核驗身分,並繳交下列書件正本,由證券商出具證明
          書(附件 11 ):
          I.申請書(附件 8)及相關核驗文件影本。
         II.申請機構之負責人與被授權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
            事項暨同意書(附件 2)。
(四)第(一)至(三)項之申請人曾更名者,自然人改姓、名或姓名者
      ,應另檢附載明變更記事之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或姓名更改紀錄證
      明書正本;法人變更名稱者,應另檢附法人機構變更登記證明文件
      正本,供本公司核驗並留存相關文件影本建檔備查。
(五)第(一)至(三)項之申請人如受輔助宣告,且其宣告事項含括限
      制查詢證券帳戶或交易資料者,本公司或證券商得要求檢附其輔助
      人之同意書;申請人拒絕提供者,本公司得不受理申請查詢。
4
四、網際網路申請:
(一)申請人經由網際網路連結至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人
      個人資料查詢系統」查詢,網址為 https://investor.twse.com.
      tw/ ,並填寫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附件 12 
      )。
(二)申請人須具備「證券下單憑證」、「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
      。
5
五、投資人查詢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帳戶或交易資料收費標準如下:
(一)申請人親自或委託他人至本公司,或經由證券商以通訊方式申請查
      詢者:
      1.查詢開戶資料或自申請日起算往前推算 1  年內之交易資料,免
        費。
      2.查詢自申請日起算,超過 1  年未滿 5  年之交易資料,每件收
        取作業工本費新臺幣(以下同)100 元,並按年加收電腦處理費
        100 元,不足 1  年者以 1  年計。
      3.查詢自申請日起算,超過 5  年之交易資料,每件收取作業工本
        費 100  元,並按年加收電腦處理費 150  元,不足 1  年者以
        1 年計。
      4.上開查詢結果列印報表 10 頁以內免費,超過部分每頁酌收 5  
        元。
(二)申請人經由本公司「投資人個人資料查詢系統」以網際網路方式申
      請查詢者:
      1.查詢開戶資料或自申請日起算往前推算 1  年內交易資料者,免
        費。
      2.查詢自申請日起算,超過 1  年未滿 5  年之交易資料,每件按
        年收取電腦處理費 100  元,不足 1  年者以 1  年計。
      3.查詢自申請日起算,超過 5  年之交易資料,每件按年收取電腦
        處理費 150  元,不足 1  年者以 1  年計。
(三)以通訊方式或網際網路方式申請查詢交易資料如需付費,請匯款至
      國泰世華銀行館前分行(013) ,戶號: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
      公司;帳號 001030912922 ,發票將另行寄送。
6
六、本作業程序經總經理核定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