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英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
證券商僱用對於有價證券營業行為直接有關之業務人員,應年滿二十歲, 並具備有關法令所規定之資格條件,且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一、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受監護宣告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兼任其他證券商之職務。但因投資關係,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兼任被投 資證券商之董事或監察人者,不在此限。 三、(刪除) 四、曾犯詐欺、背信罪或違反工商管理法律,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三年。 五、有前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或第六款情事之一。 六、違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前項業務人員之職稱,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