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Administration of Shareholder Services of Public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6 日

歷史名稱: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民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24 條
依法律規定股東自行辦理過戶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法院拍賣或強制執行: 
(一)檢附拍得之股票及過戶申請書,法院拍賣筆錄及權利移轉證明,並
      附證券交易稅完稅證明。
(二)股票及過戶申請書出讓人蓋章欄,得以法院權利移轉證明代替之。
二、繼承過戶:由繼承人填具過戶申請書在股票背面受讓人欄簽名或蓋章
    ,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繼承系統表(由申請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至一千一百
      四十條規定,自行擬定,如有遺漏或錯誤,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二)股票繼承人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有相同效力之證明文件
      。
(三)本國繼承人其國民身分證或戶政事務所發給之印鑑證明書(繼承人
      為未成年人時,應加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或戶政事務所發給之
      印鑑證明書);外國繼承人其居留證、護照或經當地國我駐外單位
      驗證或由當地法院或政府機構出具證明或經當地國法定公證機關驗
      證之身分證明文件。繼承人委託他人辦理者,受託人應為本國國民
      ,且另須提示受託人國民身分證及委託書。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之人
      民應檢具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繼承關係證明文件暨大陸
      當地公證機關出具之繼承關係公證書或證明文件,該繼承人如限於
      身分特殊或其他原因不能親自來臺辦理,應出具經合法認定委託書
      ,委託臺灣地區第三人代為辦理。
(四)繼承人有數人時,其應繼分依民法繼承編應繼分規定分配者,填具
      全部繼承人股份分配同意書;由法院裁判者,檢附法院裁判書。
(五)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核發之遺產稅完稅或免稅證明書
      。
三、贈與過戶:填具過戶申請書,贈與人及受贈人於股票背面簽名或蓋章
    ,並檢附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核發之贈與稅完稅或免稅
    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