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製作委託書買賣報告書及對帳單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Information to be Published in Order Tickets, Trade Reports, and Reconciliation Statements Prepared by Securities Brokers Upon Receiving Orders to Buy or Sell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02 日

歷史名稱: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製作委託書買賣報告書及對帳單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民國 91 年 08 月 20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5 條
委託人以電話、電報、書信委託者,受託證券經紀商應先填製前條所定之
委託書,於成交後委託人交付價金或證券時,由委託人補行簽章。但已簽
具「委託人交割款券轉撥同意書」,或依規定免簽具前揭同意書而已辦理
交易確認並留存紀錄者,不在此限。
第 6 條
買賣報告書應記載委託人姓名、帳號、成交日期、交割日期、委託書編號
、交易別、證券名稱、股數、單價、成交金額、手續費、債息、證交稅款
、應收或應付金額;屬信用交易者,另應記載信用帳號、融資金額或融券
擔保品、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起息日期、利息、融券手續費或借券
費用、融券代扣利息稅款等事項。
第 7 條
買賣報告書,應於買賣成交後製作之,並得以媒體方式保存,惟仍應依委
託人或證券金融公司之需求列印並交付之。
第 8 條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