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Approval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to Audit and Attest to the Financial Reports of Public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2 日

歷史名稱: 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民國 88 年 06 月 29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3 條
開業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業務,應先檢具申請書
及其附件 (附表一) 一份,報請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
本會) 核准。
前項之申請書,應以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名義為之,並經該所全體開業會
計師共同簽章。
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提出之申請書件不完備,經本會限期補正,逾期不能完
成補正者,得退回其申請案件。

附表一:
受文者: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主旨:為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業務,茲依證券交易法第三
      十七條第一項及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
      則規定,檢具本申請書及有關附件,申請准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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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所  │                      │    │主事務所│          │
│名稱    │                      │地址├────┼─────┤
│        │                      │    │分事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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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日期│                      │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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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出  生│開始執業日期│加入本事務所日期│學歷│經歷│
│開│    │年月日│            │                │    │    │
│  ├──┼───┼──────┼────────┼──┼──┤
│業│    │      │            │                │    │    │
│  ├──┼───┼──────┼────────┼──┼──┤
│會│    │      │            │                │    │    │
│  ├──┼───┼──────┼────────┼──┼──┤
│計│    │      │            │                │    │    │
│  ├──┼───┼──────┼────────┼──┼──┤
│師│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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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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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一  會計師證書影本。                                    │
│  │二  主管機關核准登錄 (載明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之證明文│
│  │    件影本。                                            │
│  │三  會計師公會出具之執業證明。                          │
│  │四  開業會計師之簽名及印鑑卡。                          │
│  │五  會計師之進修時數證明。                              │
│  │六  會計師執業超過三年以上或實際參與企業審計工作之經歷達│
│  │    三年以上之證明文件;前者之證明得與附件三證明合併。  │
│  │七  主管機關核備之查核助理人員名冊及主管機關核備函影本。│
│  │八  事務所之內部作業規範。 (應包括事務所簡介及組織、查核│
│  │    業務之規劃及執行、人事管理、檔案管理、其他相關項目) │
│件│九  未受會計師法等相關法令停止執行業務處分之聲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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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              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                              會計師  ○  ○  ○            │
│                                      ○  ○  ○ (全數簽章) │
│                                      ○  ○  ○            │
└──────────────────────────────┘
說明:一  會計師之經歷應註明工作性質及年資。
      二  查核助理人員名冊應載明查核助理人員之姓名、出生年月日、
          學經歷或高等考試及格類別,並檢附最高學歷或高等考試及格
          證書影本。
第 7 條
經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之會計師,於第三條第一項申
請書附件所列事項發生變更時,應隨時申報本會備查。但會計師或查核助
理人員之異動,應先依會計師法第九條第一項登錄或同法第十二條第二項
備案後,申報本會備查。
前項申報,應以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名義為之,並經該所二分之一以上開
業會計師共同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