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Approval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to Audit and Attest to the Financial Reports of Public Companies
開業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業務,應先檢具申請書 及其附件 (附表一) 一份,報請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 本會) 核准。 前項之申請書,應以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名義為之,並經該所全體開業會 計師共同簽章。 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提出之申請書件不完備,經本會限期補正,逾期不能完 成補正者,得退回其申請案件。 附表一: 受文者: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主旨:為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業務,茲依證券交易法第三 十七條第一項及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 則規定,檢具本申請書及有關附件,申請准予辦理。 ┌────┬───────────┬──┬────┬─────┐ │事務所 │ │ │主事務所│ │ │名稱 │ │地址├────┼─────┤ │ │ │ │分事務所│ │ ├────┼───────────┼──┼────┴─────┤ │設立日期│ │電話│ │ ├─┬──┼───┬──────┬┴──┴────┬──┬──┤ │ │姓名│出 生│開始執業日期│加入本事務所日期│學歷│經歷│ │開│ │年月日│ │ │ │ │ │ ├──┼───┼──────┼────────┼──┼──┤ │業│ │ │ │ │ │ │ │ ├──┼───┼──────┼────────┼──┼──┤ │會│ │ │ │ │ │ │ │ ├──┼───┼──────┼────────┼──┼──┤ │計│ │ │ │ │ │ │ │ ├──┼───┼──────┼────────┼──┼──┤ │師│ │ │ │ │ │ │ │ ├──┼───┼──────┼────────┼──┼──┤ │ │ │ │ │ │ │ │ ├─┴──┼───┴──────┴────────┴──┴──┤ │申請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附│一 會計師證書影本。 │ │ │二 主管機關核准登錄 (載明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之證明文│ │ │ 件影本。 │ │ │三 會計師公會出具之執業證明。 │ │ │四 開業會計師之簽名及印鑑卡。 │ │ │五 會計師之進修時數證明。 │ │ │六 會計師執業超過三年以上或實際參與企業審計工作之經歷達│ │ │ 三年以上之證明文件;前者之證明得與附件三證明合併。 │ │ │七 主管機關核備之查核助理人員名冊及主管機關核備函影本。│ │ │八 事務所之內部作業規範。 (應包括事務所簡介及組織、查核│ │ │ 業務之規劃及執行、人事管理、檔案管理、其他相關項目) │ │件│九 未受會計師法等相關法令停止執行業務處分之聲明。 │ ├─┴────────────────────────────┤ │ 申請人 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 會計師 ○ ○ ○ │ │ ○ ○ ○ (全數簽章) │ │ ○ ○ ○ │ └──────────────────────────────┘ 說明:一 會計師之經歷應註明工作性質及年資。 二 查核助理人員名冊應載明查核助理人員之姓名、出生年月日、 學經歷或高等考試及格類別,並檢附最高學歷或高等考試及格 證書影本。
經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之會計師,於第三條第一項申 請書附件所列事項發生變更時,應隨時申報本會備查。但會計師或查核助 理人員之異動,應先依會計師法第九條第一項登錄或同法第十二條第二項 備案後,申報本會備查。 前項申報,應以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名義為之,並經該所二分之一以上開 業會計師共同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