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Information to be Published in Public Offering and Issuance Prospectus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歷史名稱: 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民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3 條
公開說明書之封面,應於右上角刊印普通股股票代碼,並依序刊印下列事
項:
一、公司或籌備處名稱及印鑑。
二、本公開說明書編印目的係為發行下列有價證券:
(一)發行新股:本次發行新股之來源、新股種類、股數、金額、發行條
      件、公開承銷比例、承銷及配售方式。如屬特別股有特別約定條件
      者,應另註明參閱本文之頁次。
(二)發行公司債:種類、金額、利率、發行條件、公開承銷比例、承銷
      及配售方式。如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辦法者,應另註明參閱本文之
      頁次。
(三)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單位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
      數、認股條件及履約方式。其認股條件,得註明參閱本文之頁次。
(四)募集設立:額定股本、本次發行新股之來源、新股種類、股數、金
      額、發行條件及發起人已認之股數。
(五)其他。
三、本次資金運用計畫之用途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之概要,並註明參閱本
    文之頁次。
四、本次發行之相關費用:
(一)承銷費用。
(二)其他費用,包括會計師、律師等其他費用,但無需逐項敘明。
五、以顯著方式刊印下列文字:
(一)有價證券之生效,不得藉以作為證實申報事項或保證證券價值之宣
      傳。
(二)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應由發行人及其負
      責人與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名或蓋章者依法負責。
(三)投資人應詳閱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並應注意本公司之風險事項。
      另應註明參閱本文之頁次。
(四)查詢本公開說明書之網址,包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之網址及公司揭露公開說明書相關
      資料之網址。
六、刊印日期。
為申報募集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所編製之公開說明書,並應於其封面註明係
申報用之稿本。
公司有下列情形者,並應於封面以顯著字體註明:
一、普通股股票代碼變更者,應於當年度及以後連續二年度併刊印原股票
    代碼。
二、公司名稱變更者,應於當年度及以後連續二年度以新舊名稱對照揭露
    。
三、現金增資如擬依規定採安定操作者,應註明「本次現金增資所發行之
    股票,為因應證券市場價格之變動,證券承銷商必要時得依規定進行
    安定操作」。
四、發行人申報以低於票面金額發行股票者,應註明公司折價發行新股。
五、併購(含合併、收購及分割)及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如發行之
    股份有轉讓或設質之限制者。
六、募集設立及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簡稱未上市)或未在證券
    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辦理對外公開發行之案件,應註明「股票未在
    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第 10 條
公司組織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組織系統:列明公司之組織結構及各主要部門所營業務。
二、關係企業圖:列明公司與關係企業間之關係、相互持股比例、股份及
    實際投資金額。
三、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及各部門與分支機構主管:(附表二)
(一)姓名、經(學)歷、持有股份及性質:列明姓名、主要經(學)歷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就任日期及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
      與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及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情形。
(二)與總經理、副總經理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者,應列
      明該總經理、副總經理之職稱、姓名及關係。
四、董事及監察人:(附表三、附表四)
(一)姓名、經(學)歷、持有股份及性質:列明姓名、主要經(學)歷
      、目前兼任本公司及其他公司之職務、選任日期、任期、初次選任
      日期、選任時本人持有股份及現在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利用
      他人名義持有股份,及其所具專業知識之情形。屬法人股東代表者
      ,應註明法人股東名稱及該法人之股東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名
      稱及其持股比例。各該前十名股東屬法人股東者,應註明法人股東
      名稱及該法人之股東持股比例占前十名股東之名稱及其持股比例。
(二)與其他主管、董事、監察人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者
      ,應列明該其他主管、董事或監察人之職稱、姓名及關係。
五、發起人:
(一)公司設立未滿一年者,比照前款規定,揭露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發
      起人之有關資料。
(二)公司設立未滿三年者,應參照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之規定,揭
      露自設立後公司與發起人間除業務交易行為以外之重要交易,包括
      財產交易與資金融通。其屬財產交易者,尚應揭露該標的之性質、
      所在及該交易價格之決定方式。向發起人購入之資產,如係發起人
      於出售前二年內所購置者,並應說明該發起人之購入成本。
六、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附表五、附表六)
(一)最近年度支付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
      1.公司可選擇採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或個別揭露姓名及酬
        金方式。
      2.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
     (1)最近二年度連續稅後虧損者,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
          。
     (2)最近年度董事持股成數不足情事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應揭露
          個別董事之酬金;最近年度監察人持股成數不足情事連續達三
          個月以上者,應揭露個別監察人之酬金。
     (3)最近年度任三個月份董事、監察人平均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
          十者,應揭露於各該月份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之個別董事
          、監察人酬金。
(二)分別比較說明本公司及合併報表所有公司於最近二年度支付本公司
      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金總額占稅後純益比例之分析
      並說明給付酬金之政策、標準與組合、訂定酬金之程序、與經營績
      效及未來風險之關聯性。
    前項第二款所稱關係企業,係指符合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
    者。
第 11 條
資本及股份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份種類:敘明公司目前已發行之股份種類。(附表七)
二、股本形成經過:
(一)敘明公司最近五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股本變動之情形,
      實收資本增加者,應加註股本來源與本次增資生效日期、文號及金
      額。以低於票面金額發行股票者,應以顯著方式標示。以對公司所
      有之貨幣債權,或公司所需之技術、商譽抵充股款者應予敘明,並
      加註抵充之種類及金額。
(二)屬私募者,應以顯著方式標示,最近三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
      日止,私募普通股辦理情形,應揭露股東會通過日期與數額、價格
      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特定人選擇之方式(其已洽定應募人者,並
      敘明應募人名稱或姓名及其與公司之關係)、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
      、私募對象、資格條件、認購數量、與公司關係、參與公司經營情
      形、實際認購價格、實際認購價格與參考價格差異、辦理私募對股
      東權益影響、自股款收足後迄資金運用計畫完成,私募普通股之資
      金運用情形、計畫執行進度及計畫效益顯現情形。(附表八)
三、最近股權分散情形:
(一)股東結構:統計各類股東之組合比例。(附表九)
(二)股數分散情形:就股東持有股數之多寡分級統計人數及所持股數占
      已發行股數之百分比。(附表十)
(三)主要股東名單:列明持股比例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或持股比例占
      前十名之股東名稱、持股數額及比例。(附表十一)
(四)最近二年度及當年度董事、監察人及持股比例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放棄現金增資認股之情形。所放棄之現金增資股洽關係人認購者,
      尚應揭露該關係人之姓名、與公司、董事、監察人、持股比例超過
      百分之十股東之關係及認購股數。(附表十二)
(五)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
      持股比例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股權移轉及股權質押變動情形。股權
      移轉或股權質押之相對人為關係人者,尚應揭露該相對人之姓名、
      與公司、董事、監察人、持股比例超過百分之十股東之關係及所取
      得或質押股數。(附表十三)
(六)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其相互間為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關
      係人或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之資訊。(附表十三之一)
四、最近二年度每股市價、淨值、盈餘、股利及相關資料:(附表十四)
(一)每股最高、最低及平均市價:列示普通股各年度最高及最低市價,
      並按各年度成交值與成交量,計算各年度平均市價。
(二)每股淨值:以年底已發行之股數為準,就分配前與分配後之股東權
      益,分別計算每股淨值。
(三)每股盈餘。
(四)每股股利:按各年度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分別列示。如有累積未付
      之股利者,並應揭露累積未付之數額。
(五)本益比。
(六)本利比。
(七)現金股利殖利率。
五、公司股利政策及執行狀況:應揭露公司章程所訂之股利政策及與本年
    度擬(已)議股利分配之情形。
六、本年度擬議之無償配股對公司營業績效及每股盈餘之影響。
七、員工分紅及董事、監察人酬勞:
(一)公司章程所載員工分紅及董事、監察人酬勞之成數或範圍。
(二)本期估列員工紅利及董事、監察人酬勞金額之估列基礎、配發股票
      紅利之股數計算基礎及實際配發金額若與估列數有差異時之會計處
      理。
(三)盈餘分配議案業經董事會通過,尚未經股東會決議者:
      1.董事會通過之擬議配發員工現金紅利、股票紅利及董事、監察人
        酬勞金額。若與認列費用年度估列金額有差異者,應揭露差異數
        、原因及處理情形。
      2.董事會通過之擬議配發員工股票紅利金額占本期稅後純益及員工
        紅利總額合計數之比例。
      3.考慮擬議配發員工紅利及董事、監察人酬勞後之設算每股盈餘。
(四)盈餘分配議案業經股東會決議者:
      1.股東會決議配發員工現金紅利、股票紅利及董事、監察人酬勞金
        額。若與董事會擬議分配金額有差異者,應揭露差異數、原因及
        處理情形。
      2.股東會決議配發員工股票紅利者,所配發股數及其占盈餘轉增資
        之比例。
      3.考慮擬議配發員工紅利及董事、監察人酬勞後之設算每股盈餘。
(五)前一年度員工分紅及董事、監察人酬勞之實際配發情形(包括配發
      股數、金額及股價)、其與認列員工分紅及董事、監察人酬勞有差
      異者並應敘明差異數、原因及處理情形。
八、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情形:公司應敘明最近三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
    刊印日止公司申請買回本公司股份之目的、買回股份期間、買回之區
    間價格、已買回股份種類、數量及金額、已辦理銷除及轉讓之股份數
    量、累積持有本公司股份數量及累積持有本公司股份數量占已發行股
    份總數比率。(附表十五)
第 18 條
公司之經營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業務內容:
(一)業務範圍:列明公司所營業務之主要內容及其營業比重、公司目前
      之商品(服務)項目及計畫開發之新商品(服務)。
(二)產業概況:說明產業之現況與發展,產業上、中、下游之關聯性,
      產品之各種發展趨勢及競爭情形。
(三)技術及研發概況:列明所營業務之技術層次、研究發展、研究發展
      人員與其學經歷及最近五年度每年投入之研發費用與開發成功之技
      術或產品。
(四)長、短期業務發展計畫。
二、市場及產銷概況:
(一)市場分析:分析公司主要商品(服務)之銷售(提供)地區、市場
      占有率及市場未來之供需狀況與成長性、競爭利基及發展遠景之有
      利、不利因素與因應對策。
(二)主要產品之重要用途及產製過程。
(三)主要原料之供應狀況。
(四)最近二年度主要產品別或部門別毛利率重大變化之說明:毛利率較
      前一年度變動達百分之二十者,應分析造成價量變化之關鍵因素及
      對毛利率之影響。如為建設公司或有營建部門者,應列明申報年度
      及前一年度營建個案預計認列營業收入及毛利分析,說明個案別毛
      利率有無異常情事及已完工尚未出售之預計銷售情形。(附表三十
      、附表三十一)
(五)主要進銷貨客戶名單:列明最近二年度任一年度中曾占進(銷)貨
      總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客戶名稱及其進(銷)貨金額與比例,並說明
      其增減變動原因。但因契約約定不得揭露客戶名稱或交易對象如為
      個人且非關係人者,得以代號為之。(附表三十二、附表三十三)
(六)最近二年度生產量值:按部門別或主要產品別,列明最近二年度之
      生產量、生產值及產能,並作變動分析。(附表三十四)
(七)最近二年度銷售量值:按部門別或主要商品別,列明最近二年度內
      外銷之銷售量及銷售值,並作變動分析。(附表三十五)
三、最近二年度從業員工人數:記載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
    止之當年度從業員工按其工作性質分類之統計人數、總平均年歲、平
    均服務年資及學歷分布比率。(附表三十六)
四、環保支出資訊:
(一)依法令規定,應申領污染設施設置許可證或污染排放許可證或應繳
      納污染防治費用或應設立環保專責單位人員者,其申領、繳納或設
      立情形之說明。
(二)列示公司有關對防治環境污染主要設備之投資及其用途與可能產生
      效益。(附表三十七)
(三)說明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公司改善環境污染之
      經過,其有污染糾紛事件者,並應說明其處理經過。
(四)說明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公司因污染環境所受
      損失(包括賠償),處分之總額,並揭露其未來因應對策(包括改
      善措施)及可能之支出(包括未採取因應對策可能發生損失、處分
      及賠償之估計金額,如無法合理估計者,應說明其無法合理估計之
      事實)。
(五)說明目前污染狀況及其改善對公司盈餘、競爭地位及資本支出之影
      響及其未來二年度預計之重大環保資本支出。
五、勞資關係:
(一)列示公司各項員工福利措施、進修、訓練、退休制度與其實施狀況
      ,以及勞資間之協議與各項員工權益維護措施情形。
(二)說明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公司因勞資糾紛所遭
      受之損失,並揭露目前及未來可能發生之估計金額與因應措施,如
      無法合理估計者,應說明無法合理估計之事實。
第 22 條
前次現金增資、併購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或發行公司債資金運用計
畫分析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計畫內容:前次現金增資、併購、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或發行公
    司債計畫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之前一季止,前各次現金增資、併
    購、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或發行公司債計畫尚未完成及計畫實際
    完成日距申報時未逾三年者,應詳細說明前開各次計畫之內容,包括
    歷次變更計畫內容、資金之來源與運用、變更原因、變更前後效益及
    變更計畫提報股東會之日期,並應刊載輸入本會指定資訊申報網站之
    日期。
二、執行情形:就前開各次計畫之用途,逐項分析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
    之前一季止,其執行情形及與原預計效益之比較,如執行進度或效益
    未達預計目標者,應具體說明其原因、對股東權益之影響及改進計畫
    。前款之各次計畫內容如屬下列各目者,另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如為併購或受讓其他公司、擴建或新建固定資產者,應就固定資產
      、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及營業利益等科目予以比較說明。
(二)如為轉投資其他公司,應就該轉投資事業之營運情形、對公司投資
      損益之影響加以說明。
(三)如為充實營運資金、償還債務者,應就流動資產、流動負債及負債
      總額之增減情形、利息支出、營業收入等科目及每股盈餘予以比較
      說明,並分析財務結構。
第 23 條
本次現金增資、發行公司債或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資金來源:說明本次計畫之資金來源,係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如
    資金用於收購或轉投資其他公司、擴建或新建固定資產者,應說明其
    計畫之總金額;本次募集之資金如有不足,其籌措方法及來源。
二、本次發行公司債者,應參照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之規定,揭露有關
    事項及其償債款項之籌集計畫與保管方法。如有委託經本會核准或認
    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者,並應揭露該機構名稱、評等日期及公司債
    信用評等結果。如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權利者,並應揭露發行及轉
    換、交換或認股辦法、發行條件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與對股東權益影
    響。
三、本次發行特別股者,應揭露每股面額、發行價格、發行條件對特別股
    股東權益影響、股權可能稀釋情形、對股東權益影響及公司法第一百
    五十七條所規定之事項。如附有轉換權利或認股權利者,並應揭露發
    行及轉換辦法或認股辦法(含轉換前原特別股未分配之股息等權利義
    務於強制轉換後之歸屬)。
四、上市或上櫃公司發行未上市或未上櫃特別股者,應揭露發行目的、不
    擬上市或上櫃原因、對現有股東及潛在投資人權益之影響及未來有無
    申請上市或上櫃之計畫。
五、股票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
    股票審查準則第五條規定核准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發行新股
    者,應說明未來上市(櫃)計畫。
六、本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者,應揭露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
七、說明本次計畫之可行性、必要性及合理性,並應分析各種資金調度來
    源對公司申報年度及未來一年度每股盈餘稀釋影響。以低於票面金額
    發行股票者,應說明公司折價發行新股之必要性與合理性、未採用其
    他籌資方式之原因及其合理性暨所沖減資本公積或保留盈餘之數額。
八、說明本次發行價格、轉換價格、交換價格或認股價格之訂定方式。
九、資金運用概算及可能產生之效益:說明資金之運用進度及本計畫完成
    後預計可能產生之效益。
(一)如為收購其他公司、擴建或新建固定資產者,應說明本次計畫完成
      後,預計可能增加之產銷量、值、成本結構(含總成本及單位成本
      )、獲利能力之變動情形、產品品質之改善情形及其他可能產生之
      效益。
(二)如為轉投資其他公司,應列明下列事項:
      1.轉投資事業最近二年度之稅後淨利、轉投資之目的、資金計畫用
        途及其所營事業與公司業務之關聯性、預計投資損益情形及對公
        司經營之影響。如持有該轉投資事業普通股股權百分之二十以上
        者,應列明轉投資事業預計之資金運用進度、資金回收年限、資
        金回收之前各年度預計產生之效益與其對公司獲利能力及每股盈
        餘之影響。
      2.如轉投資特許事業者,應敘明特許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許可情形
        及其核准或許可之附帶事項是否有影響本次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
        。
(三)如為充實營運資金、償還債務者,應列明下列事項:
      1.公司債務逐年到期金額、償還計畫及預計財務負擔減輕情形、目
        前營運資金狀況、所需之資金額度及預計運用情形,並列示所編
        製之申報年度及未來一年度各月份之現金收支預測表。(附表四
        十七)
      2.就公司申報年度及預計未來一年度應收帳款收款與應付帳款付款
        政策、資本支出計畫、財務槓桿及負債比率(或自有資產與風險
        性資產比率),說明償債或充實營運資金之原因。
      3.增資計畫如用於償債者,應說明原借款用途及其效益達成情形。
        若原借款係用以購買營建用地或支付營建工程款者,應就預計自
        購置該營建用地至營建個案銷售完竣所需之資金總額、不足資金
        之來源及各階段資金投入及工程進度,說明原借款原因,並就認
        列損益之時點、金額說明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達成情形。
(四)如為購買營建用地或支付營建工程款者,應詳列預計自購買土地至
      營建個案銷售完竣所需之資金總額、不足資金之來源及各階段資金
      投入及工程進度,並就認列損益之時點、金額說明預計可能產生效
      益。
(五)如為購買未完工程並承受賣方未履行契約者,應列明買方轉讓理由
      、受讓價格決定依據及受讓過程對契約相對人權利義務之影響。
第 25 條
本次併購發行新股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計畫內容:
(一)合併或收購案內容:包括合併或收購目的、合併或收購後財務、業
      務、人員及資訊等方面之整合計畫與預計產生之效益、換股比例及
      其計算依據、預定日程、合併或收購案公開後影響換股比例重大事
      項、對每股淨值、每股盈餘之影響、承受消滅公司權利義務之相關
      事項(包括庫藏股及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價證券之處理原則)及
      被合併或收購公司之基本資料。(附表四十八)
(二)分割案內容:分割目的、預定讓與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之營業、資
      產之評價價值、換股比例及計算依據、被分割公司或其股東所取得
      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承受被分割公司權
      利義務相關事項(包括庫藏股及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價證券之處
      理原則)、被分割公司資本減少時,其資本減少有關事項、預計分
      割效益。
二、併購契約。
三、獨立專家對本併購案表示其換股比率合理性之意見書。
四、併購發行之新股未來轉讓或設質限制情形。
五、合併公司與被合併公司於換股比率估算基準日之擬制合併資產負債表
    。
六、被合併公司最近二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被合併公司
    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財務報表得僅經由會計師一人查核簽證。)
七、被合併公司決議合併之股東會議事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八、被合併公司財務業務概況:
(一)列明被合併公司所營業務之主要內容、目前之商品及其用途或服務
      項目、主要原料供應狀況及主要商品或業務之銷售地區。
(二)被合併公司如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列明被合併公司最近二年度及
      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重大資產買賣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
      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背書保證及資金貸與他人情形。(
      附表四十九至附表五十一)
(三)依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列明被合併公司轉投資事業概況。
(四)依第二十一條規定,列明被合併公司簽訂之重要契約,並說明合併
      後其對公司財務業務狀況之影響。
(五)依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列明被合併公司及其從屬公司尚在繫屬中之
      重大訴訟、非訟、行政爭訟案件,並說明合併後其對公司財務業務
      狀況之影響。
(六)被合併公司如為建設公司或有營建部門者,應列明申報年度及前一
      年度營建個案預計認列營業收入及毛利情形,並說明已完工尚未出
      售之預計銷售情形。
第 27 條
財務報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發行人申報募集發行有價證券時之最近兩年度財務報表及會計師查核
    報告。發行人申報募集發行有價證券時已逾年度開始八個月者,應加
    列申報年度上半年之財務報表。
二、最近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表。發行人申報募
    集發行有價證券時已逾年度開始八個月者,應加列申報年度上半年之
    合併財務報表。
三、發行人申報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後,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如有最
    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應併予揭露。
第 30 條
特別記載事項應列明申報書件之重要內容,包括:
一、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列明最近三年度會計師提出之內部控制改進
    建議及內部稽核發現重大缺失之改善情形,並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內部控制聲明書。
(二)委託會計師專案審查內部控制者,應列明其原因、會計師審查意見
      、公司改善措施及缺失事項改善情形。 
二、委託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進行評等者,應揭露該信用評
    等機構所出具之評等報告。
三、證券承銷商評估總結意見。
四、律師法律意見書。
五、由發行人填寫並經會計師複核之案件檢查表彙總意見。
六、前次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於申報生效(申請核准)時經本會通知應自
    行改進事項之改進情形。
七、本次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於申報生效時經本會通知應補充揭露之事項
    。
八、公司初次上市、上櫃或前次及最近三年度申報(請)募集與發行有價
    證券時,於公開說明書中揭露之聲明書或承諾事項及其目前執行情形
    。
九、最近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董事或監察人對董事會通過重要
    決議有不同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其主要內容。
十、最近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公司及其內部人員依法被處罰、
    公司對其內部人員違反內部控制制度規定之處罰、主要缺失與改善情
    形。
十一、其他必要補充說明事項。
發行人視所營事業性質,委請在技術、業務、財務等各方面具備專業知識
及豐富經驗之專家,就發行人目前營運狀況及本次發行有價證券後之未來
發展,進行比較分析並出具意見者,應揭露該等專家之評估意見。
第 31 條
上市上櫃公司應就公司治理運作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董事會運作情形:開會次數、每位董事出席率、當年度及最近年度加
    強董事會職能之目標與執行情形評估,以及其他應記載事項等資訊。
    (附表五十六)
二、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或監察人參與董事會運作情形:開會次數、每位
    獨立董事或監察人出(列)席率,以及其他應記載事項等資訊。(附
    表五十六之一、附表五十六之一之一)
三、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附表五十六之二)
四、公司如有設置薪酬委員會者,應揭露其組成、職責及運作情形。
五、履行社會責任情形:公司對環保、社區參與、社會貢獻、社會服務、
    社會公益、消費者權益、人權、安全衛生與其他社會責任活動所採行
    之制度與措施及履行情形。
六、公司如有訂定公司治理守則及相關規章者,應揭露其查詢方式。
七、最近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與財務報告有關人士(包括董
    事長、總經理、會計主管及內部稽核主管等)辭職解任情形之彙總。
    (附表五十六之三)
八、其他足以增進對公司治理運作情形之瞭解的重要資訊,得一併揭露。
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期貨商為公開發行公司
者,亦應適用前項之規定。
第 33 條
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申報募集與
發行有價證券,依第二章所編製之公開說明書,已按本會規定之格式以電
子檔案方式傳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並以書面備置於下列場所,供
投資人查閱者,得以簡式公開說明書交付認股人或應募人:
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三、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四、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五、本次募集發行案件主、協辦證券承銷商之總公司。
符合下列情況者,不受前項之限制,得逕以簡式公開說明書交付認股人或
應募人:
一、發行普通公司債,並於最近一年內取具經本會許可或認可之信用評等
    機構之評等報告或經金融機構保證者。
二、同一會計年度對外公開募集發行有價證券時已依前項規定辦理,再次
    申報對外公開募集發行有價證券者。
三、未上市或未上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免對外公開發行、附認股
    權公司債、轉換公司債、併購發行新股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或
    公開發行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