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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Responsible Persons and Associated Persons of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06 日

歷史名稱: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民國 91 年 03 月 11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4 條
證券商除金融機構兼營者外,其業務人員,應為專任。但本會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證券商之下列業務人員不得辦理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或由其他業務人員兼
辦,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  辦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業務之人員。
二  辦理有價證券自行買賣業務之人員。
三  內部稽核人員。
證券商之助理業務員不得執行或兼為高級業務員及業務員之業務;證券商
之業務員不得執行或兼為高級業務員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