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英
Regulations Governing Responsible Persons and Associated Persons of Securities Firms
本規則所稱負責人,依公司法第八條之規定。 本規則所稱業務人員,指為證券商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 一、有價證券投資分析、內部稽核或主辦會計。 二、有價證券承銷、買賣之接洽或執行。 三、有價證券自行買賣、結算交割或代辦股務。 四、有價證券買賣之開戶、徵信、招攬、推介、受託、申報、結算、交割 或為款券收付、保管。 五、有價證券買賣之融資融券。 六、衍生性金融商品之風險管理或操作。 證券商國外分支機構之負責人及業務人員,於當地執行業務應遵守當地證 券管理法令之規定。除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八條第一項外,不適用 本規則之規定。
證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有異動者,證券商應於異動後五日內依下列規定 ,向證券交易所、證券商同業公會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報登記。所屬證 券商在辦妥異動之登記前,對各該人員之行為仍不能免責。 一、證券商內部因負責人或業務人員職務調動、升遷等,為變更登記。 二、證券商負責人或業務人員死亡、辭職、解僱、解任、資遣、退休等情 事者,為註銷登記。 三、證券商負責人或業務人員,經本會依本法命令解除其職務,或其登記 有前條第三項所列各款之情事者,為撤銷登記。 前項負責人及業務人員之異動登記,如係證券商國外分支機構,其申報登 記應於異動後十日內為之。 證券交易所、證券商同業公會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前項之登記,應於每 月十五日前將上月之異動情形彙總轉報本會備查。 第一項證券商內部稽核業務人員之異動,所屬證券商應於異動前,先申請 證券交易所、證券商同業公會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核備後,始得異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