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英
Regulations Governing Responsible Persons and Associated Persons of Securities Firms
證券商應置總經理一人,負責綜理全公司之業務,且不得有其他職責相當 之人。 證券商之總經理應具備良好品德與有效領導及經營證券商之能力,除由金 融機構兼營者得另依其他法令之規定外,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具證券、期 貨、金融或保險機構從事業務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證券或期 貨機構副總經理或同等職務一年以上,或證券或期貨機構經理或同等 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 二、證券機構工作經驗六年以上,並曾擔任證券或期貨機構副總經理或同 等職務一年以上,或證券或期貨機構經理或同等職務三年以上,成績 優良者。 三、有其他學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證券專業知識及經營管理經驗,可健全 有效經營證券商業務者。 證券商聘任總經理,應事先檢具規劃人選符合前項資格之證明文件,報證 券交易所、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並轉報本會審查合 格後,始得充任。 前二項之規定,於外國證券商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準用之。 證券商之董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會核准者,不 在此限: 一、證券商未兼營其他事業並僅經營單一業務種類,且僅有單一營業據點 。 二、證券商將因解散、合併而消滅,且其董事長或總經理有辭職或其他無 法繼續執行職務之情形。 三、證券商經本會撤銷營業許可,且其董事長或總經理有辭職或其他無法 繼續執行職務之情形。 四、其他特殊事由。
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前,證券商不符前條第一項 規定者,應於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調整之,不符前條第五項規定者, 應於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