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善列印
WORD

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Securities Firms Accepting Orders to Trade Foreign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8 日

歷史名稱: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民國 84 年 05 月 26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2 條
  證券商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應具備左列條件,並經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會)核准及中央銀行之許可:
  一、本公司或其投資設立之附屬機構,具有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日本東京證券交易所及
      英國倫敦證券交易所之會員資格。
  二、具有即時取得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日本東京證券交易所及英國倫敦證券交易所投資
      資訊及受託買賣之必要資訊傳輸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