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Securities Firms Accepting Orders to Trade Foreign Securities
證券商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應具備左列條件,並經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會)核准及中央銀行之許可: 一、本公司或其投資設立之附屬機構,具有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日本東京證券交易所及 英國倫敦證券交易所之會員資格。 二、具有即時取得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日本東京證券交易所及英國倫敦證券交易所投資 資訊及受託買賣之必要資訊傳輸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