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英
Regulations Governing Securities Firms Accepting Orders to Trade Foreign Securities
證券商接受委託人簽訂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以左列各款之人為限 : 一 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年滿二十歲領有國民身分證或外僑居留證之個 人。 二 經中華民國或外國政府核准設立登記之公司、行號或團體。 前項各款之人,如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證券商不得接受其開戶,已開戶者 應取銷其開戶: 一 受破產之宣告未經復權者。 二 受禁治產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 法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該法人授權開戶之證明者。 四 曾因證券交易違背契約紀錄在案未滿三年者,或雖滿三年但未結案者 。 五 曾經違反證券交易法規定,受罰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緩刑期 滿或赦免後未滿三年者。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應由委託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當面填具 ,或業務人員依據委託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書信、電報、電話、其他電 傳視訊之委託填具委託書。 前項委託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 帳號及戶名。 二 委託方式 (當面、書信、電話、電報或其他電傳視訊) 。 三 委託日期、時間及委託有效期間。 四 市場別。 五 證券種類、數量。 六 委託價格。 七 交割幣別。 八 營業員簽章。 九 委託人簽章。 買賣委託書之格式由證券商訂定,報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備查。 委託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亦得以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依該 方式委託者,證券商得免製作、代填委託書,惟應依時序別即時列印買賣 委託記錄,以憑核對。
證券商受託買賣之外國有價證券,經其推介者,準用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 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 證券商推介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管理辦法,由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