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英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Preparation of Financial Reports by Securities Firms
資產應作適當之分類。流動資產與非流動資產應予以劃分。 資產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回收之總金額,及超過十二個月後 回收之總金額,應分別在財務報表表達或附註揭露。 資產負債表之資產科目分類及其帳項內涵與應加註明事項如下: 一、流動資產:企業因營業所產生之資產,預期將於企業之正常營業週期 中變現、消耗或意圖出售;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預期於資產負債 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將變現;現金或約當現金,但不包括於資產負債表 日後逾十二個月用以交換、清償負債或受有其他限制。 (一)現金及約當現金: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及零星支出之週轉金及隨時 可轉換成定額現金且即將到期而其利率變動對其價值影響甚少且具 高度流動性之投資。 非活期之銀行存款,應分項列報,其到期日在一年以後者,應加註 明;已指定用途或支用受有約束者及依規定不得流用之客戶交割款 項、預收客戶交割股款及代收承銷股款等不得列入此科目。 定期存款(含可轉讓定存單)提供債務作質者,若所擔保之債務為 長期負債,應改列為其他資產,若所擔保者為流動負債則改列為其 他流動資產,並附註說明擔保之事實。作為存出保證金者,應依其 長短期之性質,分別列為流動資產或其他資產。補償性存款如因短 期借款而發生者,仍列為流動資產,但應於附註中說明;若係因長 期負債而發生者,則應列為其他資產,不得列為流動資產。 (二)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流動:係指交易目的金融資產 或指定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列為損益之金融資產。本科 目應依其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非流動者應改列基金及投資 項下之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非流動。交易目的金融 資產係指企業原始認列時指定為交易目的之金融資產,下列金融商 品應分類為交易目的金融資產: 1.其取得主要目的為近期內出售。 2.其屬合併管理之可辨認金融商品投資組合之部分,且有證據顯示 近期該組合實際上為短期獲利之操作模式。 3.衍生性商品金融資產。 交易目的金融資產應依據基於交易目的持有經紀商投資有價證券、 開放式基金及貨幣市場工具、營業證券、衍生性金融商品等分類記 載。 營業證券係指自營商購入或承銷商因包銷所取得尚未再出售之證券 ,應依國內外證券種類分戶詳細記載之。營業證券如供作附買回條 件交易或受有約束限制等情事者,應予註明。 衍生性金融商品資產係指證券商從事國內外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所 產生之資產科目,並符合下列定義: 1.其價值之變動係反應特定變數、信用等級、價格指數、費率指數 或其他變數之變動。 2.相對於對市場情況之變動有類似反應之其他類型合約,僅須較小 金額之原始淨投資者或無須原始淨投資者。 3.於未來日期交割。 混合商品符合下列條件者,應將嵌入式衍生性金融商品與主契約分 別處理,並將嵌入式衍生性金融商品納入交易目的金融資產科目表 達: 1.嵌入式衍生性商品與主契約之經濟特性及風險並非緊密關聯。 2.與嵌入式衍生性商品相同條件之個別商品符合衍生性商品之定義。 3.混合商品非屬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應按公平價值衡量。除持有興櫃 股票採成本法評價外,公平價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日之收盤價。開放 型基金,其公平價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日該基金淨資產價值。 因持有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而取得股票股利或資本公 積轉增資所配發之股票者,應依金融資產之種類,分別註記所增加 之股數,並按加權平均法計算每股平均單位成本。 (三)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流動:係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金融資產屬流動 部分: 1.被指定為備供出售者。 2.非屬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 、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及應收款。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應依其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非流動者應 改列基金及投資項下之備供出售金融資產–非流動。 本科目應依股票、債券及基金等證券種類分戶詳細記載之,如受有 約束限制等情事者,應予註明。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除另有規定外,應按公平價值衡量,其評價損益 應列入股東權益。上市、上櫃有價證券之公平價值係指資產負債表 日收盤價。開放型基金公平價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日該基金淨資產價 值。 (四)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流動:係指持有至到期日之金融資產一年 內到期部分。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五)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流動:係指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流動部 分。 (六)附賣回債券投資:從事債券附賣回條件交易,其實際付出之金額屬 之。 (七)應收證券融資款: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之證券商對客戶之融 資屬之。 備抵壞帳—應收證券融資款:為應收證券融資款之減項。證券商辦 理融券業務,對借予客戶融券之證券,應以備忘分錄處理,不予入 帳。 (八)轉融通保證金: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之證券商,向證券 金融公司轉融券所交付之保證金或轉融券差額。 (九)應收轉融通擔保價款: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之證券商, 向證券金融公司轉融券之擔保價款。 (十)借券保證金:證券商因借券交易,向標的證券持有者借入或在交易 市場融券所交付之保證金。 (十一)借券擔保價款:證券商因借券交易,向標的證券持有者借入或在 交易市場融券所交付之擔保價款。 (十二)應收票據:除受託買賣證券以外之業務所生之短期應收票據皆屬 之。 應收票據應按設算利率計算其公平價值。但一年期以內之應收票 據,其公平價值與到期值差異不大且其交易量頻繁者,得按面值 評價。 應收票據經貼現或轉讓者,應予扣除並加註明。 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票據,應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其他應收票據 分別列示。 應收關係人之票據,應單獨列示。 提供擔保之票據,應於附註中說明。 應收票據業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 結算時應評估應收票據無法收現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壞帳, 並以淨額列示。 (十三)應收帳款:除受託買賣證券以外之業務所生之債權屬之。 應收帳款應按設算利率計算其公平價值。但一年期以內之應收帳 款,其公平價值與到期值差異不大且其交易量頻繁者,得按帳載 金額評價。 應收關係人之帳款,應單獨列示。 應收帳款業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 結算時應評估應收帳款無法收現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壞帳, 並以淨額列示。 (十四)其他金融資產-流動:金融資產未於資產負債表單獨列示者,應 列為其他金融資產,並依其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非流動 者應改列基金及投資項下其他金融資產–非流動。 金融資產金額達流動資產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應於資產負債表 上單獨列示。 (十五)預付款項:各種預付款項及費用。 因購置固定資產而依約預付之款項及未完工程營造款,應列入固 定資產項下,不得列為預付款項。 (十六)其他應收款:不屬於應收票據、應收帳款之其他應收款項,包括 錯帳及違約所生之債權。結算時應評估其他應收款無法收回之金 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壞帳,並以淨額列示。 其他應收款業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 其他應收款中超過流動資產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應分別列明。 (十七)待處分長期股權投資:預計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出售對 子公司之股權投資。 (十八)待出售非流動資產:係指於目前狀況下,可依一般條件及商業慣 例立即出售,且高度很有可能於一年內完成出售之非流動資產或 待出售處分群組內之資產。 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及待出售處分群組之衡量、表達與揭露,應依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八號規定辦理。 (十九)其他流動資產: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流動資產。 以上各類流動資產,除現金及其他金融資產-流動外,其金額未 超過流動資產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得併入其他流動資產內。 二、基金及投資:各類特種基金及因經常業務目的而為長期性之投資。金 融資產金額達基金及投資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應於資產負債表上單 獨列示。 (一)備供出售金融資產—非流動:係指備供出售金融資產非流動部分。 本科目應依股票、債券及基金等證券種類分戶詳細記載之,如受有 約束限制等情事者,應予註明。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除另有規定外,應按公平價值衡量,其評價損 益應列入股東權益。上市、上櫃有價證券之公平價值係指資產負債 表日收盤價。開放型基金公平價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日該基金淨資產 價值。 持有未上市或未上櫃股票,且未具重大影響力者,應列為備供出售 金融資產,期末以成本衡量。 (二)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非流動:具有固定或可決定之收取金額及 固定到期日,且公司有積極意圖及能力持有至到期日之金融資產。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於一年內到期之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應改列為流動資產下之持有 至到期日金融資產-一年內到期。除因意圖或能力改變,致使持有 至到期之投資不再適合以攤銷後成本衡量外,不得將其改列為備供 出售金融資產。 (三)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非流動:係無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且具 固定或可決定收取金額之債券投資,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 1.未指定為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 2.未指定為備供出售。 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並依流動性區分為流 動與非流動,非流動者應改列基金及投資項下之無活絡市場之債券 投資–非流動。 (四)基金:為特定用途所提存之資產,如償債基金、改良及擴充基金、 意外損失準備基金、期貨部基金等。 期貨部基金為證券商兼營期貨業務,指撥期貨部門專用營運資金屬 之。 基金提存所根據之議案及辦法,應予列明。 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所提撥之福利金,應列為費用。 (五)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經本會核准對某種事業之投資。 長期股權投資之評價及表達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規定辦理 。 長期股權投資採權益法評價,被投資公司編製之財務報表若未符合 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應先按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調整後,再據以 認列投資損益。若被投資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被投資公司之財 務報表應經會計師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與一般公認審 計準則之規定辦理查核: 1.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 2.營業收入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或達證券商營業收入百分之十 以上者。 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有提供作質,或受有約束限制等情事者, 應予註明。 三、固定資產:為供營業上使用,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非以出售為目 的之有形資產。 固定資產中土地、折舊性資產及折耗性資產,應分別列示。固定資產 項下資產金額達固定資產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應於資產負債表上單 獨列示。 固定資產應按照取得或建造時之成本入帳。但購買預售屋及以現金增 資款購置固定資產之利息不得予以資本化。閒置之固定資產,應按其 淨公平價值或帳面價值之較低者轉列其他資產。 若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並應就殘值繼續提列折舊。承租資產 之認列及表達,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號規定辦理。 承租之資產若屬營業租賃性質者,在租賃標的物上所為之改良,稱為 租賃權益改良,應列於固定資產項下。 固定資產應註明評價基礎,如經過重估者,應列明重估價日期及增減 金額,並在資產負債表上將取得成本及重估增值分別列示。土地因重 估增值所提列之土地增值稅準備,應列為長期負債。經重估價之固定 資產,自重估基準日翌日起,其折舊之計提,均以重估價值為基礎。 除土地外,固定資產應於估計使用年限內,以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 按期提列折舊。 固定資產之累計折舊或累計減損,應列為固定資產之減項。 租賃權益改良應按其估計耐用年限或租賃期間之較短者,以合理而有 系統之方法提列折舊,並依其性質轉作各期費用,不得間斷或減列。 折舊性資產應註明折舊之計算方法。 固定資產有提供保證、抵押或設定典權等情形者,應予註明。 下列為固定資產之主要科目: (一)土地:凡公司所有之營業用土地。 (二)建築物:凡公司所有之營業用建築物。 (三)設備:凡購入供營業用之一切生財器具、資訊設備、運輸設備及其 他設備等屬之。 (四)預付房地款:凡購買土地及房屋所預付之款項。 (五)預付設備款:凡購買設備所預付之款項。 (六)租賃權益改良:在營業租賃標的物上所為之改良屬之。 (七)其他固定資產。 四、無形資產:無實體形式之非貨幣性資產,並同時符合具有可辨認性、 可被企業控制及具有未來經濟效益。資產金額達無形資產合計金額百 分之五者,應於資產負債表上單獨列示。 無形資產之認列、衡量及揭露,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七號規 定辦理。 創業期間資產評價及損益認列與表達,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九 號規定辦理。 無形資產應註明評價基礎,且應以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攤銷,其攤銷 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但有明確證據顯示其效益期限超過二十年 者不在此限。 無形資產之攤銷方法,應予註明。 五、其他資產: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資產,且收回或變現期限在一年以 上者,如存出保證金、長期應收票據及其他什項資產等。 長期應收票據及其他長期應收款項應按設算利率計算其公平價值。 催收款項金額重大者,應單獨列示並註明催收情形及提列備抵壞帳數 額。 其他資產金額超過資產總額百分之五,應將科目名稱分別列明。 (一)營業保證金:依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提存之營業保證金。 (二)交割結算基金:依本法第一百零八條或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繳存之 交割結算基金。 (三)存出保證金:其他存出之各項保證金。 (四)遞延借項:具有未來經濟效益,應於以後分期攤銷之長期預付費用 。 (五)分公司往來:證券商設有分支機構者,其總公司與分支機構間之往 來款項。 (六)總公司往來:證券商之分支機構與總公司間之往來款項。 (七)內部往來:證券商兼營期貨業務證券部門與期貨部門之間往來款項 有借方餘額時使用之。 (八)其他資產: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資產。 六、受託買賣借項:為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互抵之項目,編表時 應以借貸項沖抵後之餘額列示,惟其明細內容應於財務報告附註中說 明。 (一)現金及約當現金—交割款項:凡辦理證券經紀業務收付客戶交割款 項(不含手續費及代收稅款)應記入此科目,包括依規定不得流用 之交割專戶存款。 (二)應收代買證券:應收尚未交割之代買證券。 (三)應收代買證券價款:應收客戶尚未交割之代買證券價款。 (四)應收託售證券:應收客戶尚未交割之託售證券。 (五)交割代價:應收應付交易所交割淨額,為借方餘額時使用之。 (六)代買證券:代客戶買入之證券。 (七)代賣證券:代客戶賣出之證券。 (八)應收交割票據:凡辦理證券經紀業務,委託人或證券金融機構於交 割時交來之票據皆屬之。本科目得依對象設立子目。 (九)應收交割帳款:凡辦理證券經紀業務,委託人、交易所或證券金融 機構於交割時交來之取款條、劃撥款項、匯款等屬之。本科目得依 對象設立子目。 (十)信用交易:凡辦理融資融券之代理業務,由證券金融機構與交易所 直接辦理結算之信用交易之款項皆屬之;本科目可能為貸方餘額。 證券商持有金融資產如供債務作質者,應依所擔保債務之流動性區分,列 為流動及非流動資產。作為存出保證金者,應依其流動性列為流動資產及 非流動資產。
負債應作適當之分類。流動負債與非流動負債應予以劃分。 負債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償付之總金額,及超過十二個月後 償付之總金額,應分別在財務報表表達或附註揭露。 資產負債表之負債科目分類及其帳項內涵與應加註明事項如下: 一、流動負債:企業因營業而發生之債務,預期將於企業正常營業週期中 清償;主要為交易目的而發生;須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清償 ;企業不得無條件延期至資產負債表日後逾十二個月清償之負債。 (一)短期借款:包括向銀行短期借入之款項、透支及其他短期借款。 短期借款應依借款種類註明借款性質、保證情形及利率區間,如有 提供擔保品者,應列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依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十七條之規定向非金融機構之借入款,應分別列明。 (二)應付商業本票:為自貨幣市場獲取資金,而委託金融機構發行之短 期票券。 應付商業本票應按現值評價,應付商業本票折價應列為應付商業本 票之減項。 應付商業本票應註明保證、承兌機構及利率,如有提供擔保品者, 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 (三)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負債–流動:係指交易目的金融負債 或指定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之金融負債。本 科目應依其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非流動者應改列長期負債 項下之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負債–非流動。 交易目的金融負債:係指企業原始認列時指定為交易目的之金融負 債,下列金融商品應分類為交易目的金融負債: 1.金融負債之發生係因意圖於近期內再買回。 2.金融負債屬合併管理之可辨認金融商品投資組合之部分,且有證 據顯示近期該組合實際上為短期獲利之操作模式。 3.衍生性商品負債。 4.融券或借券賣出之補券義務。 5.交易目的金融資產之續後評價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其公平價值為 負。 本科目應依附賣回債券投資–融券、認購(售)權證、借券及衍生 性金融商品等分類記載。 衍生性金融商品負債係指證券商從事國內外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所 產生之負債科目。 證券商發行認購(售)權證,應依實際取得之金額認列負債,買回 自己發行之認購(售)權證所支付之金額,列為負債減項。 證券商從事借券交易,應將所借入之證券出售之金額認列負債,並 區分避險及非避險交易目的,依股票及債券分戶詳細記載之。買回 借入之股票或債券所支付之金額,列為本科目之減項。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負債應按公平價值衡量,其評價損益 應列入當期損益。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之公平價值係指資產負債表 日之收盤價。 (四)特別股負債–流動:係發行符合財務會計準則第三十六號公報規定 具金融負債性質之特別股。 特別股負債應依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非流動者應改列特別 股負債–非流動。 (五)附買回債券負債:從事附買回條件之交易,其實際取得之金額屬之 。 (六)融券存入保證金: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之證券商,對客 戶融券所收取之保證金屬之。 (七)應付融券擔保價款: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之證券商,對 客戶融券,所收取之融券賣出價款(扣除證券交易稅、受託買賣手 續費、融券手續費)作為擔保品屬之。 證券商辦理融資業務,對客戶所提供之擔保證券,應以備忘分錄處 理,不予入帳。 (八)轉融通借入款: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之證券商,向證券 金融公司之轉融資屬之。 (九)應付票據:除受託買賣證券以外之業務所生之未到期應付票據。 應付票據應按現值評價,但因營業而發生,且到期日在一年以內者 ,得按帳載金額評價。 因營業而發生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應付票據,應分別列示。 金額重大之應付銀行、關係人之票據,應單獨列示。 已提供擔保品之應付票據,應列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 存出保證用之票據,於保證之責任終止時可收回註銷者,得不列為 流動負債,但應於財務報表附註中說明保證之性質及金額。 (十)應付帳款:除受託買賣證券以外之業務所生之應付款項。 應付帳款應按現值評價,但因營業而發生,且到期日在一年以內者 ,得按帳載金額評價。 因營業而發生之應付帳款,應與非營業而發生之其他應付款項分別 列示。 金額重大之應付關係人之款項,應單獨列示。 (十一)預收款項:預為收納之款項。 預收款項應按主要類別分列,並註明有關約定事項。 (十二)代收款項:代收之各種款項,如代收證券交易稅及代收薪資所得 稅等。 (十三)其他應付款:不屬應付票據、應付帳款之其他應付款項,如應付 稅捐、應付薪資及股利等。 經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應付股息紅利,應註明分派辦法及預定支付 日期。 每期結算損益時,根據課稅所得計算之預計應納所得稅,應列為 流動負債。 其他應付款中超過流動負債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應按其性質或 對象分別列示。 (十四)其他金融負債–流動:未於資產負債表單獨列示之金融負債,應 列為其他金融負債,並依其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非流動 者應改列長期負債項下之其他金融負債-非流動。 金融負債金額達流動負債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應於資產負債表 上單獨列示。 企業對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到期之金融負債若於資產負債 表日後,始完成長期性之再融資或展期者,仍應列為流動負債。 (十五)與待出售非流動資產直接相關之負債: 係指於目前狀況下,企業 可依一般條件及商業慣例立即出售,且高度很有可能於一年內完 成出售之待出售處分群組內之負債。 (十六)其他流動負債: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流動負債,如公司債券及長 期借款在一年內到期之部分。 以上各類流動負債,其金額未超過流動負債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 ,得併入其他流動負債內。 二、長期負債:到期日在資產負債表日十二個月以上之負債,包括應付公 司債、長期借款、長期應付票據及長期應付款等。金融負債金額達長 期負債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應於資產負債表上單獨列示。 (一)應付公司債(含海外公司債):證券商發行之債券須於附註內註明 核定總額、利率、到期日、擔保品名稱、帳面價值、發行地區及其 他有關約定限制條款等。如所發行之債券為可轉換公司債者,並應 註明轉換辦法及已轉換金額。 應付公司債之溢價、折價為應付公司債之評價科目,應列為應付公 司債之加項或減項,並按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於債券流通期間內 加以攤銷,作為利息費用之調整項目。 (二)長期借款:長期借款應註明其內容、到期日、利率、擔保品名稱、 帳面價值及其他約定重要限制條款。 長期借款以外幣或按外幣兌換率折算償還者,應註明外幣名稱及金 額。 長期應付票據及其他長期應付款項應按現值評價。 長期負債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到期者,如原始貸款合約期 間超過十二個月,且企業意圖繼續長期性再融資,及在財務報表提 出日前已完成再融資或展期,應繼續列為長期負債,並應於財務報 表附註揭露其金額及事實。 如違反借款合約特定條件,致使該負債依約須即期予以清償,該負 債應列為流動負債。但如於財務報表提出日前經債權人同意不予追 究,且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非很有可能再發生違約情況 者,則仍列為長期負債。 (三)特別股負債-非流動:係發行符合財務會計準則第三十六號公報規 定具金融負債性質之特別股。 特別股負債應依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流動者應改列特別股 負債–流動。 三、其他負債: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負債,如存入保證金及其他雜項負 債等。其他負債金額超過負債總額百分之五者,應將科目名稱分別列 明。 (一)違約損失準備:於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成交金額提列以彌補客戶違約 所生損失之準備。 (二)買賣損失準備:自營部門就出售營業證券利益額超過損失額部分, 提列一定比率,做為買賣損失準備。 (三)存入保證金:凡其他存入之各項保證金。 (四)分公司往來:證券商設有分支機構者,其總公司與分支機構間之往 來款項有貸方餘額時使用之。 (五)總公司往來:證券商之分支機構與總公司間之往來款項有貸方餘額 使用之。 (六)內部往來:證券商兼營期貨業務其與期貨部門間之往來款項有貸方 餘額時使用之。 (七)其他負債:凡不能歸屬於上列各科目之負債屬之。 四、受託買賣貸項:為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互抵之項目,編表時 應以借貸沖抵後之餘額列示,惟其明細內容應於財務報告附註中表明 。 (一)應付代買證券:凡辦理代買證券業務,應付委託人之證券皆屬之。 (二)應付託售證券價款:凡辦理代賣證券業務,應付委託人之價款皆屬 之。 (三)應付託售證券:凡辦理代賣證券業務,應付交割之證券皆屬之。 (四)應付交割票據:凡辦理證券經紀業務,於交割時以票據交付委託人 或金融機構者皆屬之。 (五)應付交割帳款:凡辦理證券經紀業務,於交割時以劃撥方式支付委 託人或金融機構者皆屬之。 (六)交割代價:應收應付交易所交割淨額,為貸方餘額時使用之。 (七)信用交易:凡辦理融資融券之代理業務,由證券金融機構與交易所 直接辦理結算之信用交易款項屬之,有貸方餘額時使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