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Preparation of Financial Report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8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7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第 7、17、20、27、33-2、40  條條文
,依第 40 條規定:自一百十七會計年度施行。

歷史名稱: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民國 101 年 08 月 01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1 條
證券商應依第二章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七號規定編製合併財務報告,並
應依第四章規定編製年度個體財務報告。
證券商若無子公司者,應依第二章編製個別財務報告,編製年度財務報告
時,並應依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
證券商編製期中財務報告,應依第二章、第三章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四
號規定辦理,證券商編製半年度財務報告時,並應依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
七條規定編製半年度個體財務報告,或依第二十七條規定編製半年度個別
財務報告。
第 38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會計年度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