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1.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 14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 日起實施。 2.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第 33、33-2、55-2、55-5、59 條條文, 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3.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八日修正第 52、53 條條文;增訂第 52-1、53-1 條 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證券商申請辦理借券時,應按成交日該種有價證券收盤價格及申請數量相 乘後百分之一百二十之金額為擔保金繳存本公司,並依照本公司「證券商 辦理交割證券補正提供擔保價款相關交割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證券商未依同細則一○四條規定時間完成應付有價證券交割且未完成申報 或申請手續時,若該證券商依前項應行注意事項規定,無須另行提交支票 ,本公司得替該證券商辦理借券,並於次日通知該證券商,因此所生之借 券費用證券商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