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8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1.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 14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
  日起實施。
2.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第 33、33-2、55-2、55-5、59 條條文,
  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3.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八日修正第 52、53 條條文;增訂第 52-1、53-1 條
  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證券借貸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民國 89 年 08 月 31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3 條
  證券商申請辦理借券時,應按成交日該種有價證券收盤價格及申請數量相
  乘後百分之一百二十之金額為擔保金繳存本公司,並依照本公司「證券商
  辦理交割證券補正提供擔保價款相關交割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證券商未依同細則一○四條規定時間完成應付有價證券交割且未完成申報
  或申請手續時,若該證券商依前項應行注意事項規定,無須另行提交支票
  ,本公司得替該證券商辦理借券,並於次日通知該證券商,因此所生之借
  券費用證券商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