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1.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 14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 日起實施。 2.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第 33、33-2、55-2、55-5、59 條條文, 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3.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八日修正第 52、53 條條文;增訂第 52-1、53-1 條 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證券商因受託或自行買賣發生錯誤,或委託人不如期履行交割或證券商提 出交割之有價證券有同細則第一○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情事,或有其他 正當理由,致無法完成有價證券交割時,證券商於依照同細則有關規定完 成申報或申請手續後,辦理借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