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善列印
WORD

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8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1.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 14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
  日起實施。
2.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第 33、33-2、55-2、55-5、59 條條文,
  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3.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八日修正第 52、53 條條文;增訂第 52-1、53-1 條
  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證券借貸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民國 91 年 07 月 05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6 條
有下列情事之證券不得參加標借或議借。
一  不足一交易單位。
二  依獎勵投資條例第十三條、促進產業升級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
    ,辦理盈餘轉增資,或公司員工以其紅利轉作所服務產業之增資,或
    創業投資事業以未分配盈餘增資,其股東或出資人因而取得之發行記
    名股票,未經轉讓報稅或未放棄緩課者。
    證券所有人對於出借之證券,應保證其權利之完整,如有瑕疵或法律
    上爭議時,經證券金融事業通知後,應持相同種類與數量之證券調換
    ,未為辦理者,除應退還借券費用外,如有損失並應負責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