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民國 92 年 06 月 24 日) |
歷次修正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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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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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券人與出借人應與證券商簽署「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委託書」,開立有價
證券借貸帳戶、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及金融機構存款帳戶,報經本公司
核准後,始得委託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
「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委託書」應載明下列事項,格式如附件一:
一 借券人、出借人同意以「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委託書」暨證券商與本公
司簽訂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總契約」、本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及
相關規約章則,作為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規範依據。
二 證券商得隨時將借券人、出借人之開戶、交易與庫存證券明細、策略
性交易部位等相關資料交付本公司或供查閱。
三 證券商應將借券人、出借人違背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應履行義務或聲明
事項,函報本公司並配合本公司指示辦理相關事宜,並得解除或終止
委託書。
借券人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及賣出標的有價證券必須委託同一證券商辦
理。
附件一: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委託書
委託人_____________ 茲聲明委任並授權______________證券股份有限公
司 (以下稱貴公司) 代理本人,依據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
稱證交所) 「有價證券借貸辦法」及其相關規約章則辦理開立有價證券借
貸帳戶,進行有價證券借貸定價交易、競價交易或議借交易,代為辦理代
收代付借貸標的有價證券、借券保證擔保品、相關費用及標的證券權益處
理等借貸事宜。委託人並聲明同意遵守下列條款:
一 委託人同意與 貴公司間有關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之委任事務與授
權代理事項,悉以本委託書暨 貴公司與證交所簽訂之「有價證券借
貸交易總契約」、證交所「有價證券借貸辦法」及證交所就有價證券
借貸交易相關事項隨時訂定、公告及修正之規約章則作為規範依據。
本委託書如經撤銷、解除或終止,非經 貴公司以書面通知證交所,
對於證交所不生效力,委託人不得自行向證交所為之。
二 委託人同意 貴公司依前條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事宜,有代收代付
有價證券、擔保品、相關費用及權益並有代為或代受各項意思表示及
觀念通知之權。
委託人同意 貴公司對委託人所為各項通知,得依本委託書上所載電
話及地址以口頭通知或書面送達聯絡人;委託人指定之聯絡人、電話
或地址有變更者,應主動以書面通知 貴公司,否則因此無法通知送
達者,仍視為已通知送達。補繳擔保品之通知不受前項限制,貴公司
得以面告、傳真或其他方式於任何時間、地點為之,其通知於發出時
起對委託人發生效力。
三 委託人同意並充分了解,借券人與出借人之定價交易及競價交易經證
交所撮合成交者,借券人與出借人間有價證券借貸關係即屬成立生效
,其相互間違約風險及履約風險控管係依「有價證券借貸總契約」、
證交所有價證券借貸辦法及其相關規約章則,由證交所承擔之。借券
保證之擔保品為讓與擔保,所有權移轉予證交所;借券人、出借人違
反應履行義務或聲明事項時,應依約給付證交所違約金及負損害賠償
責任,並由證交所承擔對借券人、出借人違約追繳或墊償等權利義務
。
四 委託人同意並充分了解,借券人與出借人應依雙方議定之議借交易條
件釐清標的有價證券、借券擔保品、相關費用及權益給付決算義務,
就借貸關係所生一切權利義務均應自行負責並承擔違約追償風險,證
交所不負履約保證責任。出借人與借券人並應即委託證券商向證交所
申報每筆議借交易條件,由證交所提供成交確認通知辦理標的有價證
券撥付及返還事宜。
五 委託人同意 貴公司得隨時將本人開戶、交易、庫存證券明細、策略
性交易部位等相關資料交付證交所或供其查閱。並同意委託人違背有
價證券借貸應履行義務或聲明事項時, 貴公司應即將違背情形函報
證交所,配合證交所指示辦理相關事宜,並得解除或終止本委託書。
六 委託人同意借券人應依照成交費率給付借券費用予出借人,並依證交
所規定費率給付借貸服務費及手續費予證交所及 貴公司。 貴公司
因受託辦理借貸支出之必要費用,負擔之必要債務或致受損害者,委
託人同意加計法定利息償還之。委託人並同意 貴公司因受託辦理有
價證券借貸交易或其他有價證券之委託買賣,所收取應交付本人之財
物及本人應清償 貴公司之債務,得由 貴公司合併計算抵充;應支
付本人之財物為有價證券者,貴公司得於本人清償債務完畢前予以留
置。
七 本委託書以中華民國法令為準據法。雙方間因本委託書所生紛爭,應
依中華民國仲裁法於台北市提付仲裁;倘因逾期未能達成仲裁判斷或
一方擬撤銷仲裁判斷而有起訴必要時,雙方合意以台灣______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此致
________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委託人: (簽章)
代表人: (簽章)
統一編號:
聯絡人:
地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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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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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應與本公司簽署「有價證券借貸交易總契約」,始得受借券人、出
借人委託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事宜。
「有價證券借貸交易總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格式如附件二:
一 證券商與本公司間、本公司與借券人出借人間以及借券人與出借人間
應依「有價證券借貸交易總契約」、本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及相關
規約章則,作為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規範依據。
二 證券商受借券人、出借人委託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事宜前,應先與
之簽署「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委託書」,並以委託書之有效繼續存在,
作為證券商受託辦理之前提條件。
三 證券商受借券人、出借人委託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事宜,應以善良
管理人之注意為之。證券商依本公司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事宜,應
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
四 證券商受託辦理有價證券定價交易及競價交易下單時,應依委託內容
進行確認及預收合格出借標的有價證券及借券擔保品;除借貸交易未
經成交外,不得對於預收之有價證券及擔保品為抵銷、扣押、留置或
其他足以妨害借貸給付結算之主張或行為。
五 定價交易及競價交易經本公司撮合成交者,借券人與出借人間借貸關
係即屬成立生效。借券人、出借人違反應履行義務或聲明事項時,應
依約給付本公司違約金及負損害賠償責任,並由本公司承擔違約追繳
或墊償等權利義務。
六 議借交易經借券人與出借人議定成交者,出借人與借券人就借貸關係
所生一切權利義務均應自行負責並承擔違約追償風險,本公司不負履
約保證責任。出借人與借券人並應即委託證券商向本公司申報每筆議
借交易條件,由本公司提供成交確認並通知辦理標的有價證券撥付及
返還事宜。
附件二 有價證券借貸交易總契約
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稱證交所)
立約人:
__________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稱證券商)
茲為證券商接受有價證券借貸借券人或出借人 (以下合稱客戶) 委託,
代理客戶依據證交所「有價證券借貸辦法」及其相關規約章則,辦理開立
有價證券借貸帳戶,進行有價證券借貸定價交易、競價交易或議借交易,
代為辦理代收代付借貸標的有價證券、借券保證擔保品、相關費用及標的
證券權益處理等借貸事宜。爰就證交所與證券商間、證交所與客戶間及借
券人與出借人間相關權利義務約定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名詞定義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本契約之用語或名詞,悉依證交所「有價
證券借貸辦法」之名詞定義為準。
第二條 證券商聲明及保證事項
證券商承諾確實履行下列事項:
一 證券商接受客戶委託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事宜前,應先與
各該客戶簽署「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委託書」,並以該委託書
之有效繼續存在,作為證券商受託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事
宜之前提條件。上開委託書如經撤銷、解除或終止,非經證
券商以書面通知證交所,對於證交所不生效力,客戶不得自
行向證交所為之。另證券商應依證交所「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及其相關規定完成開戶及瞭解客戶之相關手續。
二 證券商受客戶委託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事宜,應以善良管
理人之注意為之。證券商應擔保其因接受客戶委託辦理有價
證券借貸交易而向證交所所為之意思表示及其內容,均係依
據客戶或其合法授權代理人之委託,絕無錯誤、虛偽、越權
代理、無權代理或其他足致代理意思表示遭撤銷、解除或終
止之事由。客戶以證券商無權代理、越權代理或有其他代理
權限瑕疵為由,否認借貸效力或拒絕履行相關義務者,證券
商應自行與該客戶協調清理並由證券商及客戶依法負責,證
券商及客戶均不得以此為由對抗證交所。
三 證券商受客戶委託辦理有價證券定價交易及競價交易下單時
,應依客戶委託內容進行確認及代收代付借貸交易相關款券
及擔保品,並承諾除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未經成交外,不得以
其與客戶間之債權債務關係,對於上開代收之有價證券及擔
保品為抵銷、扣押、留置或其他足以妨害借貸給付結算之主
張或行為。
四 證券商依證交所指示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事宜,應與處理自己
事務為同一注意。證交所得隨時向證券商查閱或請求證券商
提供客戶之開戶、交易與庫存證券相關資料。證券商於客戶
違背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應履行義務或聲明事項時,應即將違
背情形函報證交所,並配合證交所指示辦理相關追繳事宜。
第三條 定價交易及競價交易
一 借券人與出借人之定價交易及競價交易經證交所撮合成交者
,出借人與借券人間借貸關係即屬成立生效,其相互間違約
風險及履約風險控管,係依本契約、證交所有價證券借貸辦
法及其相關規約章則由證交所承受並承擔之。
二 定價交易及競價交易成交後,標的有價證券由證交所通知台
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稱集保公司) 撥入借券
人集保劃撥帳戶;借券人還券時,應由證券商通知證交所,
經證交所轉知集保公司將返還之標的有價證券撥回出借人集
保劃撥帳戶。借貸期間標的有價證券處分權歸屬借券人,但
就有價證券所生之權益歸屬及處理,悉依證交所有價證券借
貸辦法及其相關規約章則辦理。
三 定價交易及競價交易成交後,借券人依擔保規定比率交付予
證交所作為借券保證之擔保品為讓與擔保,其所有權移轉予
證交所。借券人返還借貸標的有價證券並釐清相關費用及權
益給付結算義務時,得經由證券商向證交所申請領回該筆借
券保證之擔保品。
四 借券人不同筆借券之擔保品不得互相抵充,各筆擔保品有不
合格或擔保維持率低於擔保下限比率者,證券商應即通知借
券人於次一營業日內更換合格擔保品或補足擔保品差額。借
貸期間借券擔保品所生權益歸屬及處理,悉依證交所有價證
券借貸辦法及其相關規約章則辦理。
第四條 定價交易及競價交易借券人違約處理
一 定價交易及競價交易之借券人,於屆期或經出借人申請提前
還券時,未依規定返還有價證券;未如期更換合格擔保品或
補足擔保品差額;違反相關費用及標的證券權益處理之給付
結算義務,即屬違約。
二 借券人違約時,該筆借貸交易即視同到期,證交所得處分借
券擔保品並至交易市場補回有價證券,代向出借人還券以了
結借券部位;證交所若無法於違約發生日起三個營業日補回
有價證券,則以第三營業日之交易市場收盤價格為基準計算
,以現金計價返還出借人。
三 借券人就證交所處分擔保品與補回有價證券之時機、方式及
價格均不得異議。證交所處分擔保品所得代價與應付借券人
之款項,得合併抵充借券人對證交所應履行之債務,如尚不
足得向借券人追償;如有剩餘,應予發還。
四 借券人違約時,證交所除向借券人追償給付不足部分,得暫
停其參與借貸交易或註銷借貸帳戶,並得向借券人收取相當
借券費用總額百分之十之違約金,同時請求損害賠償。
第五條 定價交易及競價交易出借人違約處理
一 定價交易及競價交易之出借人,違反相關費用之給付結算義
務,即屬違約。
二 出借人違約時,證交所就應付出借人之其他款券,得合併抵
充出借人違約應履行之債務,如尚不足得向出借人追償;如
有剩餘,應予發還。
三 出借人違約時,證交所除向出借人追償給付不足部分,得暫
停其參與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或註銷其有價證券借貸帳戶,並
得向出借人收取相當借券費用總額百分之十之違約金,同時
請求損害賠償。
第六條 議借交易
一 借券人與出借人應依自行議定之議借交易條件釐清借貸標的
有價證券、借券擔保品、相關費用及權益給付決算義務。借
券人與出借人就借貸關係所生一切權利義務均應自行負責並
承擔違約追償風險,證交所不負履約保證責任。
二 借券人與出借人議定議借交易條件者,應即透過證券商向證
交所申報議借交易條件,經證交所確認後通知集保公司將出
借人之借貸標的有價證券撥入借券人集保劃撥帳戶;借券人
還券時,應由證券商通知證交所,經證交所轉知集保公司將
返還之標的有價證券撥回出借人集保劃撥帳戶。借貸期間標
的有價證券處分權歸屬借券人,但就有價證券所生之權益歸
屬及處理,悉依雙方議定方式辦理。
三 借券人應依議定方式提供借券擔保品予出借人;借券人返還
借貸有價證券並釐清相關費用及權益給付結算義務時,出借
人應返還該筆借券擔保品。借貸期間擔保品所生權益歸屬及
處理,悉依雙方議定方式辦理。
第七條 議借交易借券人與出借人違約處理
一 議借交易借券人與出借人之違約情事及其處理,悉依借券人
與出借人自行議定方式辦理之。
二 議借交易之借券人於屆期或經出借人申請提前還券時,未依
規定返還有價證券;借券人、出借人違反相關費用給付結算
義務時,證交所得暫停其參與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或註銷其有
價證券借貸帳戶。
第八條 費用
一 有價證券出借人得按成交費率向借券人收取借券費用。
二 證券商受託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相關事宜,得向出借人與
借券人收取手續費。
三 證交所提供有價證券市場服務,得向出借人與借券人收取借
貸服務費。
四 手續費及借貸服務費之費率由證交所會同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施行。
第九條 證券商違約處理
證券商違反本契約相關義務或聲明事項時,證交所得拒絕證券商
受託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事宜,並得解除或終止本契約,同時
請求損害賠償。
第一○條 補充條款
證交所與證券商間、證交所與客戶間及借券人與出借人間,相
關權利義務悉依本契約定之;本契約未規定者,依證交所有價
證券借貸辦法及證交所就有價證券借貸交易相關事項隨時訂定
、公告及修正之規約章則辦理。
第一一條 權益移轉
證券商及其客戶基於本契約之簽訂、履行及其終止或解除所生
一切權益,非經證交所同意不得轉讓。
第一二條 通知
證交所依本契約對證券商及 (或) 證券商客戶所為各項意思表
示及通知,於按後載地址送達或通知證券商時,視為對證券商
及或該客戶生效;至證交所與客戶間涉有訴訟、仲裁而有對該
客戶送達相關文書之必要者,其送達處所應向該客戶有價證券
借貸帳戶留存之聯絡地址為之。
第一三條 準據法及仲裁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令為準據法。證交所與證券商間因本契約
所生紛爭,應依中華民國仲裁法於台北市提付仲裁;倘因逾期
未能達成仲裁判斷或一方擬撤銷仲裁判斷而有起訴必要時,雙
方合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立約人:
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地 址:
__________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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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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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借交易之交易方式如下:
一 借券人與出借人雙方自行議定有價證券種類、數量、借券費率、借貸
期限、擔保品種類、條件、權益補償方式等借貸條件,並簽訂「有價
證券借貸議借交易契約」,格式參考附件三,由借券人提供擔保品給
出借人。
二 借券人與出借人分別向證券商提出借券成交與出借成交申請,經證券
商以本公司借券系統代借貸雙方向本公司申報。借貸雙方可經由同一
或不同證券商為之;申報內容應包括有價證券名稱、借券數量、成交
費率、還券日期、擔保品比率及借貸雙方帳號及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
戶。
三 本公司接到借券成交與出借成交申請,經確認雙方條件一致後,即通
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將有價證券自出借人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撥
入借券人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撥付有價證券,若出借人無法
或不足撥付有價證券時,則取消議借交易之成交申報,並通知借券人及出
借人。成交申報取消後,出借人應將擔保品返還予借券人。
附件三
有價證券借貸議借交易契約 (範本)
本有價證券借貸議借交易契約 (以下稱本契約) 由__________公司 (依據
__________法律組織設立,本公司設於__________,以下稱出借人) 與__
________公司 (依據__________法律組織設立,本公司設於__________,
以下稱借券人) ,於中華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共同訂立。
茲出借人與借券人雙方為依據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稱證交
所) 「有價證券借貸辦法」及其相關規約章則,暨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市場
實務慣例規範進行有價證券借貸議借交易,爰就相關權利義務約定如下,
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名詞定義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本契約之用語或名詞,悉依證交所「有價
證券借貸辦法」之名詞定義為準。
第二條 議借交易
出借人與借券人應依雙方議定之議借交易條件釐清借貸標的證券
、借券擔保品、相關費用及權益給付決算義務。雙方就議借交易
借貸關係所生一切權利義務均應自行負責,並承擔違約追償風險
責任。
第三條 議借交易條件
雙方同意將借貸標的有價證券及數量、借券擔保品種類及數量、
借券成交費率、借券擔保品維持率、還券日期暨其他依證交所有
價證券借貸辦法及其相關規約章則規定之議借交易條件,委託證
券商代向證交所申報,由證交所提供議借交易成交確認。
第四條 借貸標的有價證券
借貸標的之有價證券應為證交所公告合格之上市上櫃公司有價證
券。
雙方同意於證交所提供成交確認後,由證交所通知台灣證券集中
保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稱集保公司) 將出借人之出借標的證券
撥入借券人集保劃撥帳戶;借券人還券時,應由證券商透過證交
所轉知集保公司將返還之標的有價證券,撥回出借人集保劃撥帳
戶。
借貸期間借貸標的有價證券處分權歸屬借券人;除雙方另有書面
約定外,標的證券所生之權益歸屬出借人所有,借券人應交付出
借人並配合辦理相關事宜。
第五條 借券擔保品
借券人提供或更換之借券保證擔保品應以現金、銀行保證函或上
市上櫃有價證券為限。
借券人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約定方式) 提供借
券擔保品予出借人作為履約保證;借券人返還借貸有價證券並釐
清相關費用及權益給付結算義務時,出借人應歸還借券保證之擔
保品。
除雙方另有書面約定外,借貸期間擔保品所生權益歸屬借券人所
有,出借人應交付借券人並配合辦理相關事宜。
第六條 借券費
借券人應____________________ (約定之貨幣及方式) 給付借券
費予出借人。
除雙方另有書面約定外,借券費以借貸標的有價證券每日收盤價
,自證交所確認成交日起計至還券前一日止之營業日,依借貸數
量及約定成交費率計算之。
第七條 聲明保證事項
雙方茲聲明並保證下列事項:
一 合法授權代表人簽署本契約,並具有必要之執照或核准,有
權從事有價證券借貸議借交易與給付結算相關事宜。
二 以本人身分參與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或於附件另行簽署委託
代理人之書面文件,由代理人進行借貸交易。
三 同意遵守證交所有價證券借貸辦法及其相關規約章則暨有價
證券借貸交易市場實務慣例規範。
四 出借人交付借貸標的有價債券予借券人時,擁有移轉該有價
證券之權利,且標的有價證券並無任何擔保物權、費用或負
擔。
五 借券人交付借券保證擔保品予出借人時,擁有移轉該擔保品
之權利,且擔保品並無任何擔保物權、費用或負擔。
第八條 借券人違約處理
借券人未依約如期補足擔保品差額;未於到期日或未依約定返還
有價證券;未給付借券費或違反聲明保證事項者,即屬違約。
借券人違約時,該筆借貸交易即視同到期,出借人得__________
____ (約定方式) 了結議借交易,並向借券人追償給付不足部分
,收取相當__________之違約金,同時請求損害賠償。
第九條 出借人違約處理
出借人未於約定到期日返還擔保品以及違反本契約聲明保證事項
者,即屬違約。
出借人違約時,該筆借貸交易即視同到期,借券人得__________
(約定方式) 了結議借交易,並向出借人追償給付不足部分,收
取相當__________之違約金,同時請求損害賠償。
第一○條 終止
任一方已清償議借交易每筆給付結算義務時,得於十五個營業
日前以書面載明終止日通知他方終止本契約。
第一一條 權益移轉
任一方基於本契約之簽訂、履行及其終止或解除所生一切權益
,非經他方同意不得轉讓。
第一二條 補充條款
出借人與借券人間相關權利義務悉依本契約定之,本契約未規
定者,依證交所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營業細則及證交所就有價
證券借貸相關事項隨時訂定、公告及修正之規約章則暨有價證
券借貸交易市場實務慣例辦理。
第一三條 通知
任一方依本契約所為各項意思表示及通知,應按後載地址送達
或通知他方。
第一四條 準據法及爭議處理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令為準據法。雙方間因本契約所生紛爭,
合意以台灣__________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或______
____合意仲裁) 。
立約人:
出借人: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代表人:
地 址:
借券人: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代表人: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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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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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借券人委託證券商出借與借入有價證券,應填具註有「出借」或
「借券」字樣之委託書,借貸交易成交後,證券商應依據本公司成交資料
填發註有「出借」或「借券」字樣之有價證券借貸報告書,格式如附件四
。
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規定準用之。
有價證券借貸報告書應記載借券人、出借人姓名、帳號、成交日期、委託
書編號、交易型態別、有價證券名稱、股數、單價、成交費率擔保品種類
及數量等事項。
擔保規定比率、擔保維持率及擔保下限比率由本公司以檔案傳送方式,通
知借券人之證券商。
除權除息通知及計算之相關報表,由本公司經由證券商轉知借券人及出借
人。
本公司於借貸交易償還了結後,經結算後製作借券費用、出借收入、擔保
品退還及淨收淨付金額等明細表,經證券商轉知出借人及借券人。
附件四–1
第一聯:借券人
第二聯:代理證券商
第三聯:保管銀行
有價證券借券申請/變更/撤銷委託書
中華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 ┌─────┐
│請勾選一項│
├─┬───┤
此致 │ │1 申請│
├─┼───┤
_______________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2 變更│
├─┼───┤
│ │3 撤銷│
└─┴───┘
┌─────┬──────┬────┬───┬─────┐
│ │ │ │ │1 定價交易│
│ │ │ ├───┼─────┤
│委託書編號│ │交易型態│ │2 競價交易│
│ │ │ ├───┼─────┤
│ │ │ │ │3 議借交易│
├─────┼──────┼────┼───┴─────┤
│借券人帳號│ │戶名 │ │
├─────┼──────┼────┼─────────┤
│證券代號 │ │證券名稱│ │
├─────┼──────┼────┼─────────┤
│借券數量 │ │借券費率│ │
├─────┼──────┼────┼─────────┤
│擔保品編號│ │還券日期│ │
├─────┴──────┼────┴─────────┤
│議借交易出借人帳號/戶名│ │
└────────────┴──────────────┘
借券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
附件四–2
第一聯:出借人
第二聯:代理證券商
第三聯:保管銀行
有價證券出借申請/變更/撤銷委託書
中華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 ┌─────┐
│請勾選一項│
├─┬───┤
此致 │ │1 申請│
├─┼───┤
_______________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2 變更│
├─┼───┤
│ │3 撤銷│
└─┴───┘
┌─────┬──────┬────┬───┬─────┐
│ │ │ │ │1 定價交易│
│ │ │ ├───┼─────┤
│委託書編號│ │交易型態│ │2 競價交易│
│ │ │ ├───┼─────┤
│ │ │ │ │3 議借交易│
├─────┼──────┼────┼───┴─────┤
│出借人帳號│ │戶名 │ │
├─────┼──────┼────┼─────────┤
│證券代號 │ │證券名稱│ │
├─────┼──────┼────┼─────────┤
│出借數量 │ │出借費率│ │
├─────┴──────┼────┼─────────┤
│ │還券日期│ │
├────────────┼────┴─────────┤
│議借交易借券人帳號/戶名│ │
└────────────┴──────────────┘
此致
_______________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四–3
第一聯:借券人
第二聯:代理證券商
第三聯:保管銀行
有價證券借貸報告書 (借券)
_______________證券公司
┌────────────┬─────────────────┐
│借券人帳號 │ │
├────────────┼─────────────────┤
│借券人戶名 │ │
├────────────┼─────┬───────────┤
│ │ │1 定價交易 │
│ ├─────┼───────────┤
│交易型態 │ │2 競價交易 │
│ ├─────┼───────────┤
│ │ │3 議借交易 │
├────────────┼─────┴───────────┤
│議借交易出借人帳號/戶名│ │
├────────────┼─────────────────┤
│成交日期 │ │
├────────────┼─────────────────┤
│委託書編號 │ │
├────────────┼─────────────────┤
│證券名稱 │ │
├────────────┼─────────────────┤
│數量 │ │
├────────────┼─────────────────┤
│成交費率 │ │
├────────────┼─────────────────┤
│還券日期 │ │
├────────────┼─────────────────┤
│擔保品種類/數量 │ │
│1 擔保金 │ │
│2 有價證券 │ │
│3 銀行保證 │ │
│4 其他 │ │
└────────────┴─────────────────┘
製表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借券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
附件四–4
第一聯:出借人
第二聯:代理證券商
第三聯:保管銀行
有價證券借貸報告書 (出借)
_______________證券公司
┌────────────┬─────────────────┐
│出借人帳號 │ │
├────────────┼─────────────────┤
│出借人戶名 │ │
├────────────┼─────┬───────────┤
│ │ │1 定價交易 │
│ ├─────┼───────────┤
│交易型態 │ │2 競價交易 │
│ ├─────┼───────────┤
│ │ │3 議借交易 │
├────────────┼─────┴───────────┤
│議借交易借券人帳號/戶名│ │
├────────────┼─────────────────┤
│成交日期 │ │
├────────────┼─────────────────┤
│委託書編號 │ │
├────────────┼─────────────────┤
│證券名稱 │ │
├────────────┼─────────────────┤
│數量 │ │
├────────────┼─────────────────┤
│成交費率 │ │
├────────────┼─────────────────┤
│還券日期 │ │
├────────────┼─────────────────┤
│擔保品種類/數量 │ │
│1 擔保金 │ │
│2 有價證券 │ │
│3 銀行保證 │ │
│4 其他 │ │
└────────────┴─────────────────┘
製表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借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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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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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券人、出借人申請終止有價證券借貸帳戶時,應填具「終止有價證券借
貸帳戶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五,經本公司確認其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均已
結清時,同意辦理銷戶。
附件五
終止有價證券借貸帳戶申請書
申請人
委託 證券 分公司 (代號 ) 於 貴公司開立
有價證券借貸帳戶,帳號為 號,茲自 年 月 日
起,申請註銷使用。
此致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申請人:
統一編號:
代表人:
授權人: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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