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8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1.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 14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
  日起實施。
2.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第 33、33-2、55-2、55-5、59 條條文,
  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3.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八日修正第 52、53 條條文;增訂第 52-1、53-1 條
  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證券借貸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民國 93 年 12 月 31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8 條
策略性交易借券期間,自借貸交易成交日起算,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借券人得於約定期限內隨時返還借券。
借券人申請借券為辦理還券者,應於有價證券借貸成交後之當日或次一營
業日將有價證券返還出借人。
出借人無提前還券要求時,借券人得於借貸期限屆滿前第十個起至第五個
營業日止,經由本公司向出借人提出續借申請,出借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三個營業日內未同意者視為拒絕。
前項續借申請除借貸期間外,不得變更其他借貸條件,延長期間不得超過
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定價交易及競價交易之出借人於出借滿十個營業日後,方得向本公司提出
還券申請,並由本公司轉知借券人。
第 27 條
出借人、借券人委託證券商出借、借入、返還有價證券,應填具註有「出
借」、「借券」或「還券」字樣之委託書,借貸交易成交後,證券商應依
據本公司成交資料填發註有「出借」、「借券」或「還券」字樣之有價證
券借貸報告書,格式如附件四。
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於前項規定準用之。
有價證券借貸報告書應記載借券人、出借人姓名、帳號、成交日期、委託
書編號、交易型態別、有價證券名稱、股數、單價、成交費率擔保品種類
及數量等事項。
擔保規定比率、擔保維持率及擔保下限比率由本公司以檔案傳送方式,通
知借券人之證券商。
除權除息通知及計算之相關報表,由本公司經由證券商轉知借券人及出借
人。
本公司於借貸交易償還了結後,經結算後製作借券費用、出借收入、擔保
品退還及淨收淨付金額等明細表,經證券商轉知出借人及借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