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策略性交易借券期間,自借貸交易成交日起算,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借券人得於約定期限內隨時返還借券。 借券人申請借券為辦理還券者,應於有價證券借貸成交後之當日或次一營 業日將有價證券返還出借人。 出借人無提前還券要求時,借券人得於借貸期限屆滿前第十個起至第五個 營業日止,經由本公司向出借人提出續借申請,出借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三個營業日內未同意者視為拒絕。 前項續借申請除借貸期間外,不得變更其他借貸條件,延長期間不得超過 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定價交易及競價交易之出借人於出借滿十個營業日後,方得向本公司提出 還券申請,並由本公司轉知借券人。
出借人、借券人委託證券商出借、借入、返還有價證券,應填具註有「出 借」、「借券」或「還券」字樣之委託書,借貸交易成交後,證券商應依 據本公司成交資料填發註有「出借」、「借券」或「還券」字樣之有價證 券借貸報告書,格式如附件四。 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於前項規定準用之。 有價證券借貸報告書應記載借券人、出借人姓名、帳號、成交日期、委託 書編號、交易型態別、有價證券名稱、股數、單價、成交費率擔保品種類 及數量等事項。 擔保規定比率、擔保維持率及擔保下限比率由本公司以檔案傳送方式,通 知借券人之證券商。 除權除息通知及計算之相關報表,由本公司經由證券商轉知借券人及出借 人。 本公司於借貸交易償還了結後,經結算後製作借券費用、出借收入、擔保 品退還及淨收淨付金額等明細表,經證券商轉知出借人及借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