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03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三日修正第 31、47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六月一日起
實施。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證券借貸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民國 94 年 08 月 22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5 條
交易需求及履約之借券人與出借人以下列特定之法人機構為限。
一、出借人:保險公司、銀行、信託投資公司、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所募
    集或私募之基金) 、期貨自營商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二、借券人:證券自營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所募集或私募之基金) 、
    期貨自營商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