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8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1.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 14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
  日起實施。
2.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第 33、33-2、55-2、55-5、59 條條文,
  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3.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八日修正第 52、53 條條文;增訂第 52-1、53-1 條
  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證券借貸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民國 94 年 08 月 22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5 條
交易需求及履約之借券人與出借人以下列特定之法人機構為限。
一、出借人:保險公司、銀行、信託投資公司、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所募
    集或私募之基金) 、期貨自營商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二、借券人:證券自營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所募集或私募之基金) 、
    期貨自營商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