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1.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 14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 日起實施。 2.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第 33、33-2、55-2、55-5、59 條條文, 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3.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八日修正第 52、53 條條文;增訂第 52-1、53-1 條 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交易需求及履約之借券人與出借人以下列特定之法人機構為限。 一、出借人:保險公司、銀行、信託投資公司、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所募 集或私募之基金) 、期貨自營商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二、借券人:證券自營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所募集或私募之基金) 、 期貨自營商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