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三日修正第 31、47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六月一日起 實施。
交易需求及履約之借券人與出借人以下列特定之法人機構為限。 一、出借人:保險公司、銀行、信託投資公司、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所募 集或私募之基金) 、期貨自營商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二、借券人:證券自營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所募集或私募之基金) 、 期貨自營商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