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1.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 14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 日起實施。 2.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第 33、33-2、55-2、55-5、59 條條文, 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3.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八日修正第 52、53 條條文;增訂第 52-1、53-1 條 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出借人及借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不受理開立有價證券借貸帳戶 : 一 不符合第五條及第四十九條規定者。 二 利用他人名義開立有價證券借貸帳戶者。 三 與證券商所定委託買賣有價證券受託契約經終止者。 借券人與出借人開立有價證券借貸帳戶,於同一證券商處,每人以一戶為 限。但依規定得於同一證券經紀商同一營業處所開立二個以上交易帳戶者 ,不在此限。 有價證券借貸帳戶開立後如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即暫停其參 與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同時通知當事人自行清償債務,並於了結後,註銷 該有價證券借貸帳戶。 借券人所借有價證券經法院為假扣押、假處分、強制執行之裁定者,準用 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處理,並於了結後,得註銷該有價證券借貸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