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8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1.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 14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
  日起實施。
2.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第 33、33-2、55-2、55-5、59 條條文,
  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3.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八日修正第 52、53 條條文;增訂第 52-1、53-1 條
  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證券借貸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民國 94 年 10 月 05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3 條
定價交易之出借申請、借券申請、更改、撤銷及撥付有價證券,依下列方
式辦理:
一、出借申請、更改、撤銷及撥券
 (一) 出借人申請出借應先經由證券商於本公司借券系統輸入帳號、有價
      證券名稱、提前還券通知期限及數量。
 (二) 本公司收到申請後,即以電腦連線方式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將
      有價證券於出借人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辦理圈存以備出借,倘
      出借人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有價證券數量不足則該申請無效。
 (三) 有效之申請以固定費率提供出借,若未經成交、更改或撤銷,則將
      持續有效,若部分成交,則未成交部分持續有效。
 (四) 出借人就未成交部分,得隨時經由證券商於本公司借券系統,更改
      減少出借數量,本公司則依出借數量減少情形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
      業於出借人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辦理圈存數量異動。
 (五) 出借人就未成交部分,得隨時經由證券商於本公司借券系統撤銷申
      請,本公司即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將出借有價證券於出借人之有
      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解除圈存。
 (六) 申請經撮合成交後,本公司即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將有價證券於
      出借人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撥入借券人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
      戶。
二、借券申請、更改及撤銷
 (一) 借券人申請借券應先經由證券商於本公司借券系統輸入帳號、有價
      證券名稱、數量、還券日期、提前還券通知期限及提供之擔保品明
      細。
 (二) 經本公司確認該申請輸入之擔保品資料無誤,達到擔保規定比率,
      同時完成有價證券擔保品之圈存後,則申請生效。
 (三) 借券人在交足擔保品後,就其未成交部分得隨時經由證券商於本公
      司借券系統,申請更改數量、還券日期或撤銷該筆申請。
 (四) 借券人未成交部分經撤銷申請時,本公司即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將有價證券擔保品於借券人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解除圈存。
第 14 條
定價交易之借券申請、出借申請,依提前還券通知期限條件相同者逐筆撮
合,並依下列情形,決定撮合優先順序:
一、借券申請
 (一) 出借申請數量不超過借券申請數量時,出借之申請全部成交。
 (二) 出借申請數量超過借券申請數量時,出借之申請,按電腦隨機排列
      順序依次撮合。
二、出借申請
 (一) 借券申請數量不超過出借申請數量時,借券之申請全部成交。
 (二) 借券申請數量超過出借申請數量時,借券之申請,按輸入時序依次
      撮合。
第 15 條
競價交易之出借申請、借券申請、更改、撤銷及撥付有價證券,依下列方
式辦理:
一、出借申請、更改、撤銷及撥券
 (一) 出借人申請出借應先經由證券商於本公司借券系統輸入帳號、有價
      證券名稱、數量、提前還券通知期限及出借費率。
 (二) 本公司收到申請後,即以電腦連線方式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將
      有價證券於出借人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辦理圈存以備出借,倘
      出借人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有價證券數量不足則該申請無效。
 (三) 有效之申請以出借費率提供出借,若未經成交、更改或撤銷,則將
      持續有效,若部分成交,則未成交部分持續有效。
 (四) 出借人就未成交部分,得隨時經由證券商於本公司借券系統,更改
      減少出借數量、出借費率,本公司則依出借數量減少情形通知證券
      集中保管事業於出借人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辦理圈存數量異動
      。
 (五) 出借人就未成交部分,得隨時經由證券商於本公司借券系統撤銷申
      請,本公司即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將出借有價證券於出借人之有
      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解除圈存。
 (六) 申請經撮合成交後,本公司即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將有價證券於
      出借人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撥入借券人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
      戶。
二、借券申請、更改及撤銷
 (一) 借券人申請借券應先經由證券商於本公司借券系統輸入帳號、有價
      證券名稱、借券費率、數量、還券日期、提前還券通知期限及提供
      之擔保品明細。
 (二) 經本公司確認該申請輸入之擔保品資料無誤,達到擔保規定比率,
      同時完成有價證券擔保品之圈存後,則申請生效。
 (三) 借券人在交足擔保品後,就其未成交部分得隨時經由證券商於本公
      司借券系統,申請更改數量、借券費率 (以更改之時間為委託時間
      ) 、還券日期或撤銷該筆申請。
 (四) 借券人未成交部分經撤銷申請時,本公司即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將有價證券擔保品於借券人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解除圈存。
第 16 條
競價交易之借券申請、出借申請,依提前還券通知期限條件相同者逐筆撮
合,並依下列原則決定撮合優先順序:
一、借券申請時,當輸入之借券費率高於或等於出借最低費率時,就出借
    人所訂出借費率,由低而高依序取借,如相同費率之出借數量超過借
    券所需數量,以隨機方式取借。
二、出借之申請時,當輸入之出借費率低於或等於借券最高費率時,就借
    券人所訂借券費率,由高而低依序取借,如相同費率之借券數量超過
    出借數量,依輸入時序依次取借。
第 18 條
交易需求及履約借券期間,自借貸交易成交日起算,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
借券人得於約定期限內隨時返還借券。
出借人無提前還券要求時,借券人得於借貸期限屆滿前第十個營業日起至
到期日止,經由本公司向出借人提出續借申請,出借人接到通知後未同意
者視為拒絕。
前項續借申請除借貸期間外,不得變更其他借貸條件,延長期間不得超過
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第 19 條
定價交易及競價交易之借券人返還有價證券方式如下:
一、到期日還券:本公司於設定之還券日期前十營業日經由證券商通知借
    券人返還。
二、到期前還券:借券人得於借券日之次一營業日起至到期日前之任何時
    間全部或部分返還。
三、出借人要求提前還券:出借人至遲應於提前還券日前三個營業日或前
    十個營業日,依借貸申請條件經由本公司轉知借券人要求提前還券,
    借券人得於接到通知之次一營業日起至提前還券日止之任何時間全部
    或部分返還。
借券人經由證券商透過本公司借券系統轉知後,由本公司通知證券集中保
管事業,將返還之有價證券自借券人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撥回出借人
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本公司並經由證券商通知借券人與出借人。
借入之有價證券以及該有價證券在借券期間所衍生之權利均已返還或給付
出借人後,借券人之還券責任始了結。
第 20 條
議借交易之借券人返還有價證券方式如下:
一、到期日還券:本公司於設定之還券日期前十營業日經由證券商通知借
    券人返還。
二、到期前還券:借券人及出借人可自行約定於到期日前之任何時間返還
    ,雙方並應經由證券商向本公司申報變更還券日期。
借券人經由證券商透過本公司借券系統轉知後,由本公司通知證券集中保
管事業,將返還之有價證券自借券人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撥回出借人
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本公司並經由證券商通知借券人與出借人。
第 22 條
本公司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所取得之有價證券擔保品委託證券集中保管
事業保管。
有價證券借貸成立後,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應將借入之有價證券註記。
前項經註記之有價證券,除下列情形外,禁止轉讓、撥轉與領回:
一、還券。
二、交易需求及履約。
三、撥轉入借券人在保管銀行下開立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
四、同一投資人在同一證券商同一營業處所開立之不同有價證券借貸帳戶
    間撥轉。
五、其他經本公司同意事項。
第 27 條
出借人、借券人委託證券商出借、借入、返還有價證券,應填具註有「出
借」、「借券」或「還券」字樣之委託書,借貸交易成交後,證券商應依
據本公司成交資料填發註有「出借」、「借券」或「還券」字樣之有價證
券借貸報告書等相關憑證,其格式內容由本公司另行公告之。
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五條規定,於前項規定準用之。
擔保規定比率、擔保維持率及擔保下限比率由本公司以檔案傳送方式,通
知借券人之證券商。
除權除息通知及計算之相關報表,由本公司經由證券商轉知借券人及出借
人。
本公司於借貸交易償還了結後,經結算後製作借券費用、出借收入、擔保
品退還及淨收淨付金額等明細表,經證券商轉知出借人及借券人。
第 36 條
定價交易及競價交易之出借人希望行使表決權時,必須在股東會最後過戶
日前,依原出借條件之提前還券通知期限,提出提前還券要求,由本公司
經由證券商轉知借券人。
第 39 條
定價交易及競價交易之借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構成違約,本公司即於次
一營業日起處分擔保品,並自交易市場買回或借取有價證券代為還券;若
無法在違約發生日起三個營業日內買回或借到有價證券,則以第三個營業
日之交易市場收盤價格為基準計算,以等值之現金償還之:
一、已屆期或經出借人要求提前還券時,未能在規定之期限內返還有價證
    券。
二、已屆權益補償給付日,仍未給付出借人權益補償。
三、未於規定的日期與時間補足擔保品差額或更換合格的擔保品。
四、已屆付費日不給付相關費用等。
前項之處分手續費,由借券人負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