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1.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 14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 日起實施。 2.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第 33、33-2、55-2、55-5、59 條條文, 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3.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八日修正第 52、53 條條文;增訂第 52-1、53-1 條 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證券金融事業應於標借申請日下午二時前,依當日該種有價證券收盤價格 及得標數量相乘後百分之一百二十之金額向本公司繳存擔保金。 本公司俟證券金融事業交付擔保金後,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將得標之出 借有價證券於標借申請日之次一營業日(借出日)轉撥至證券集中保管事 業證券金融事業專戶。 前項擔保金得以定期存單或中央登錄公債以設定質權方式抵繳之,抵繳價 值以該擔保品面額九折計算。 出借人出借之有價證券於借出日之次一營業日,經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歸 還,但農曆春節前最後交易日後之第一個交割日標借之有價證券,於農曆 春節後第二個交易日歸還。 證券金融事業於借出日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經由受託證券商給付借 券費(借券費=出借單價× 數量)予出借人,本公司並將擔保金歸還證券 金融事業。 受託證券商得向出借人收取手續費,其費率以不超過借券費百分之十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