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1.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 14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 日起實施。 2.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第 33、33-2、55-2、55-5、59 條條文, 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3.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八日修正第 52、53 條條文;增訂第 52-1、53-1 條 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借券人委託證券商為定價、競價交易之借券申報時,應依規定提供足額適 格擔保品,其種類以下列為限: 一、現金:以新台幣為限。但特定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及證券商、證券金 融事業之證券借貸專戶得以美元為擔保品。 二、擔保證券:限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有價證券。 三、銀行保證。 四、中央登錄公債。 前項擔保品提供方式如下: 一、現金:由借券人直接劃撥存入本公司指定銀行擔保金帳戶。 二、擔保證券:由本公司依證券商受託輸入之擔保證券名稱及數量,以電 腦連線方式通知證券集保事業自借券人之證券集保帳戶,將其指定之 擔保證券,撥入本公司借券擔保證券保管專戶,移轉予本公司作為擔 保。其以擔保證券補繳擔保品差額者,亦同。 三、銀行保證:借券人向銀行辦妥保證手續後,經由證券商向本公司申請 ,並將保證書正本交付本公司。 四、中央登錄公債:由借券人設定質權登記與本公司,或轉讓登記予本公 司。 第一項所列擔保品,本公司得視其市場流動性與風險狀況拒絕接受;已接 受為借券擔保者,得通知借券人更換擔保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