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8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1.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 14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
  日起實施。
2.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第 33、33-2、55-2、55-5、59 條條文,
  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3.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八日修正第 52、53 條條文;增訂第 52-1、53-1 條
  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證券借貸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民國 100 年 08 月 24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7 條
定價、競價交易之借券申報,限當日有效,出借申報於取消前仍屬有效。
標的證券經暫停借貸交易者,於暫停前已輸入而尚未成交之借貸申報,仍
屬有效,並得進行取消或減少申報數量。
第 23 條
議借交易之交易方式如下:
一、借券人與出借人雙方自行議定有價證券種類、數量、借券費率、借貸
    期限、擔保品種類、條件、權益補償方式等借貸條件,並簽訂「有價
    證券借貸議借交易契約」,格式參考附件三,由借券人提供擔保品予
    出借人。
二、借券人與出借人應分別委託其受託證券商經本公司借券系統輸入借券
    成交申報與出借成交申報,申報內容應包括有價證券名稱、借券數量
    、成交費率、還券日期、撥券日期、擔保品比率及借貸雙方之有價證
    券借貸帳戶,撥券日期得為申報日或其次一營業日;借貸雙方可經由
    同一或不同證券商辦理議借交易成交申報。
三、出借成交申報之撥券日期為申報日者,本公司即通知證券集保事業辦
    理標的證券之圈存。出借人集中保管存券數量不足者,其出借成交申
    報即失其效力。
四、借券成交申報與出借成交申報經本公司確認借貸條件一致者,即不得
    變更其議借交易成交申報之借貸條件。其撥券日期為申報日之次一營
    業日者,借貸雙方得於本公司確認後至撥券當日上午十時前,共同申
    請撤回該筆議借交易申報。
五、議借交易成交申報之撥券日期為申報日者,本公司於確認後即時通知
    證券集保事業辦理撥券。
六、議借交易成交申報之撥券日期為申報日之次一營業日者,本公司於該
    日上午十時三十分通知證券集保事業辦理撥券,如出借人證券集保帳
    戶內標的證券存券數量不足,該筆議借交易申報即失其效力,本公司
    不予執行,並即通知證券商轉知借券人與出借人。
七、標的證券經暫停借貸交易者,於暫停前已輸入而未獲本公司電腦系統
    確認配對之成交申報,仍屬有效。借貸雙方經協議後,得委託證券商
    就原申報進行取消或減少申報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