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1.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 14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 日起實施。 2.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第 33、33-2、55-2、55-5、59 條條文, 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3.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八日修正第 52、53 條條文;增訂第 52-1、53-1 條 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出借之有價證券,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管帳戶所載之集中交易市場上市 有價證券為限。該有價證券所有人如欲出借時,應填具出借委託書,委由 其往來證券商或其保管機構,將有關資料鍵入有價證券借貸電腦系統辦理 出借申報,並得於未完成出借前,隨時更改申報內容或取消申報。 前項出借委託書內容應包含出借之有價證券名稱、數量及出借費率,其格 式由本公司訂定之。 前項數量,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六十條之規定,以一交易單位為申報出借 單位,出借費率以不超過該種有價證券收盤價格百分之七為限。 出借之有價證券遇除權除息時,借券證券商應依本公司計算該有價證券之 權息價值,以現金補償出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