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1.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 14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 日起實施。 2.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第 33、33-2、55-2、55-5、59 條條文, 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3.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八日修正第 52、53 條條文;增訂第 52-1、53-1 條 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有價證券借貸之標的證券,係指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有價證券、得發行認 購(售)權證之標的證券,及已發行下列衍生性商品之標的證券在我國上 市(櫃)者: 一、股票選擇權或股票期貨。 二、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ETF) 。 三、海內外可轉換公司債或可交換公司債。 四、海外存託憑證。 前項有價證券借貸之標的證券由本公司公告,本公司並得視市場狀況調整 之。
有價證券借貸之標的證券經公告暫停交易者,除有第二項之情形,不停止 其有價證券借貸交易。 本公司依營業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或櫃檯買賣中心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 價證券業務規則第四十二條規定,宣布暫停交易者,本公司得視情況宣布 暫停定價、競價借貸交易之申報及議借交易之成交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