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1.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 14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 日起實施。 2.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第 33、33-2、55-2、55-5、59 條條文, 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3.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八日修正第 52、53 條條文;增訂第 52-1、53-1 條 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定價、競價交易標的證券之返還期限及方式如下: 一、到期日還券:本公司於設定之還券日期前十營業日經由證券商通知借 券人返還。 二、到期前還券:借券人自借券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得隨時返還全部或部分 標的證券。 三、出借人請求提前還券:出借人得依借貸申請條件於預定提前還券日之 前一個營業日、前三個營業日或前十個營業日請求返還全部或部分標 的證券,借券人應於接到通知之次一營業日起一次或分次返還被請求 標的證券。 四、強制提前還券: (一)標的證券經審核不再為合格標的或經暫停借貸交易者,本公司得限 期通知借券人還券了結。 (二)標的證券發行公司有合併、減資或其他影響出借人股東權行使之事 由者,或為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辦理分割、反分割者,借券人 應於停止過戶日前六個營業日前還券了結。 (三)標的證券經公告停止買賣而未定恢復期限或終止上市(櫃),借券 人應於本公司所定期限內還券了結。 (四)證券市場因天然災害或其他非常事故,全部停止交易而未定恢復期 限,借券人應於本公司公告所定期限內還券了結。 本公司接獲借券人經由證券商透過本公司借券系統轉知之還券申報後,即 通知證券集保事業,將應返還之有價證券,自借券人之證券集保帳戶,撥 回出借人之證券集保帳戶,並經由證券商分別通知借券人與出借人。 借券人因借券所負債務及責任,於其借入之標的證券、借券期間所衍生之 權益及一切相關費用,均已返還或給付後了結。
定價、競價交易借券人申請更換擔保品,應經由證券商透過本公司借券系 統,先行提交替代擔保品後,再申請領回原先提供等值內之擔保品(擔保 證券以交易市場當日開盤競價基準或開始交易基準價折價計算)。 借券擔保品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即通知證券商轉知借券人於次 一營業日更換擔保品。 一、擔保證券有不符合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變更交易方法、減 資、停止買賣或終止其上市(櫃)之情事者,或為指數股票型基金受 益憑證辦理分割、反分割者。 二、履約保證銀行有失卻清償能力、依法接管、清理、聲請重整或破產, 或受破產宣告或裁定重整,或其他嚴重喪失債信之情事者。 三、其他足致擔保品價值或變現性低落之情事者。
賣方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存券餘額不足履行交割義務者,應於成交日後第 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申請辦理借券。其未申請借券且未完成有價證券交割 者,本公司即併於上午十一時後,為其辦理借券,並於當日通知該證券商 ,所生之借券費用由該證券商負擔,證券商不得異議。 因借券標的證券於停止買賣期間,致借券證券商無法買回還券者,本公司 即依「營業細則」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填製「證券支付憑單」交予證券 集中保管事業代買方證券商收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