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1.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 14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 日起實施。 2.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第 33、33-2、55-2、55-5、59 條條文, 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3.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八日修正第 52、53 條條文;增訂第 52-1、53-1 條 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本辦法規範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分為下列三種型態: 一、定價交易:由借券人、出借人(以下合稱「借貸交易人」)依本公司 公告之費率,委託證券商輸入出借或借券申報,經本公司借券系統依 第十九條規定撮合成交之借貸行為。 二、競價交易:由借貸交易人依最高年利率百分之十六以下,百分之零點 一為升降單位,自定費率委託證券商輸入出借或借券申報,經本公司 借券系統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撮合成交之借貸行為。 三、議借交易:由借貸交易人自覓相對人,依最高年利率百分之十六以下 ,千分之零點一為升降單位,雙方自行議定費率及其他借貸條件之借 貸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