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1.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 14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 日起實施。 2.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第 33、33-2、55-2、55-5、59 條條文, 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3.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八日修正第 52、53 條條文;增訂第 52-1、53-1 條 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有價證券借貸之標的證券,係指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有價證券、得發行認 購(售)權證之標的證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ETF) 之國內 成分證券,及已發行下列金融商品之標的證券在我國上市(櫃)者: 一、股票選擇權或股票期貨。 二、海內外可轉換公司債或可交換公司債。 三、海外存託憑證。 前項有價證券借貸之標的證券,若有附表四所列公開資訊觀測站「財務及 交易資訊重點專區」財務資訊指標項目之任一情事者,除列為變更交易或 處以停止買賣者,依其公告之實施日期外,其餘均自次一營業日起停止其 借貸交易。上開專區指標如有修正,本公司將另行公告調整附表內容。 如標的證券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有本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 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情事者,自本公司公告之次一營業日起停止借貸交易 。如該標的證券停止借貸期間,有本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第二十三條第 二項情事者,自本公司公告之次一營業日起恢復其借貸交易。 合於第一項規定之有價證券借貸標的,不包括創新板上市公司股票、創新 板第一上市公司股票及以外幣買賣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 第一項有價證券借貸之標的證券由本公司公告,本公司並得視市場狀況調 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