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三日修正第 31、47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六月一日起 實施。
出借之有價證券,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管帳戶所載之集中交易市場上市 有價證券為限。該有價證券所有人如欲出借時,應填具出借委託書,委由 其往來證券商或其保管機構,將有關資料鍵入有價證券借貸電腦系統辦理 出借申報,並得於未完成出借前,隨時更改申報內容或取消申報。 前項出借委託書內容應包含出借之有價證券名稱、數量及出借費率,其格 式由本公司訂定之。 前項數量,以一交易單位為申報出借單位者,稱交割需求借券,以一股為 申報出借單位者,稱零股交割需求借券。出借費率以不超過該種有價證券 收盤價格百分之七為限。 出借之有價證券遇除權除息時,借券證券商應依本公司計算該有價證券之 權息價值,以現金補償出借人。
交割需求借券之出借對象,以申請借券數量為一交易單位或其整倍數者為 限;零股交割需求借券之出借對象,以申請借券數量不足一交易單位者為 限。
交割需求借券,按出借人所訂出借費率,由低而高依序取借,如相同費率 之出借數量超過所需數量,以隨機方式取借。 零股交割需求借券,按出借人所訂出借費率,由低而高依序取借,如相同 費率之出借數量超過所需數量,按出借數量多至少者依序取借,如出借費 率及數量均相同,以隨機方式取借。 同種有價證券所生之借券費用,由該有價證券全體借券證券商,按借券數 量比率分攤。
出借人之往來證券商轉付零股出借收入之銀行匯費,由借券證券商負擔。 前項費用依借券證券商之借入筆數,每筆以新臺幣三十元計算,由本公司 按出借帳戶數,依比率分配予出借人之各往來證券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