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英
Regulations Governing Information to be Published in Financial Institution Prospectuses for Offering and Issuance of Securities
公司組織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組織系統:列明公司之組織結構及各主要部門所營業務。 二、關係企業圖:列明公司與關係企業間之關係、相互持股比例、股份及 實際投資金額。 三、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及各部門與分支機構主管:(附表六) (一)姓名、性別、國籍、經(學)歷、持有股份及性質:列明姓名、主 要經(學)歷、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就任日期及本人、配偶 、未成年子女與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及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情形 。 (二)與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者 ,應列明該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之職稱、姓名及關係。 四、董事及監察人:(附表七、附表七之一) (一)姓名、性別、國籍或註冊地、經(學)歷、持有股份及性質:列明 姓名、主要經(學)歷、目前兼任本公司及其他公司之職務、選任 日期、任期、初次選任日期、選任時本人持有股份及現在本人、配 偶、未成年子女與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及其所具專業知識之情形 。屬法人股東代表者,應註明法人股東名稱及該法人之股東持股比 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名稱及其持股比例。各該前十名股東屬法人股東 者,應註明法人股東名稱及該法人之股東持股比例占前十名股東之 名稱及其持股比例。 (二)與其他主管、董事、監察人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者 ,應列明該其他主管、董事或監察人之職稱、姓名及關係。 五、自公司或其關係企業退休之董事長及總經理回任顧問:姓名、性別、 國籍、職稱、退休前任職之機構及職稱、退休日期、擔任顧問日期、 聘用目的、權責劃分。(附表八) 六、發起人: (一)公司設立未滿一年者,比照前款規定,揭露股權比例占前五十名之 發起人之有關資料。 (二)公司設立未滿三年者,應揭露自設立後公司與發起人或其關係人間 除業務交易行為以外之重要交易,包括財產交易與資金融通。其屬 財產交易者,尚應揭露該標的之性質、所在及該交易價格之決定方 式。向發起人或其關係人購入之資產,如係發起人或其關係人於出 售前二年內所購置者,並應說明該發起人或其關係人之購入成本。 七、最近年度支付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及顧問之酬金 :(附表八、附表九及附表十) (一)公司可選擇採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或個別揭露姓名及酬金 方式。 (二)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顧問 之酬金: 1.銀行最近年度第四季平均逾放比率高於百分之五者;票券金融公 司最近年度第四季平均逾期授信比率大於百分之五。 2.銀行、票券金融公司及金融控股公司最近一次自結、會計師複核 或經本會檢查調整後之資本適足比率低於依各業別資本適足相關 規定之最低法定比率。 3.最近二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曾出現稅後虧損。但最近年度個 體或個別財務報告已產生稅後淨利,且足以彌補累積虧損者,不 在此限。 4.經本會要求增資,惟未依所提增資計畫完成。 (三)最近年度董事、監察人持股成數不足情事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應 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之酬金。 (四)最近年度任三個月份董事、監察人平均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者 ,應揭露各該月份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之個別董事、監察人酬 金。 (五)全體董事、監察人領取財務報告內所有公司之董事、監察人酬金占 稅後淨利超過百分之二,且個別董事或監察人領取酬金超過新臺幣 一千五百萬元者,應揭露該個別董事或監察人酬金。 (六)分別比較說明本公司及合併財務報告所有公司於最近二年度支付本 公司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協理酬金總額占個體或個 別財務報告稅後純益比例之分析,並說明給付酬金之政策、標準與 組合、訂定酬金之程序及與經營績效之關聯性。 前項第二款及第五款所稱關係企業,係指符合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 規定者。
公司之經營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業務內容: (一)業務範圍:列明營業項目之主要內容、營業比重及未來計畫開發之 新金融商品。 (二)產業概況:說明金融業之現況與發展,各種金融商品之發展趨勢及 競爭情形。 (三)金融商品研究與業務發展概況: 1.說明最近二年內主要金融商品及增設之業務部門與其截至公開說 明書刊印日止之規模及損益情形。 2.列明最近二年度研究發展支出及其成果,並略述未來研究發展計 畫。 (四)長、短期業務發展計畫。 二、市場及業務概況: (一)市場分析:分析金融市場之供需狀況與成長性、市場區域及目標市 場、競爭策略、競爭利基及發展遠景之有利、不利因素與因應對策 。如為金融控股公司者,除應說明公司之經營決策外,尚應分別就 各子公司之市場及產銷狀況,逐一說明其營運與獲利情形。 (二)最近二年度主要部門別稅前純益率重大變化之說明:稅前純益率較 前一年度變動達百分之二十者,應分析造成價量變化之關鍵因素及 對稅前純益率之影響。 (三)主要授信客戶名單:列明最近二年度與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之前 一季止之任一年度授信占淨值百分之五以上或前五十名二者孰低之 授信客戶名稱及授信餘額。(附表四十二) (四)與關係人受(授)信用說明:列明最近二年度與截至公開說明書刊 印日之前一季止之任一年曾占受(授)信用總額千分之一以上之關 係人名稱及受(授)信用餘額。(附表四十三) (五)最近二年度存款(信託資金)數額:按存款(信託資金)別,列明 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之前一季止之存款(信託資金 )餘額及平均利率。(附表四十四) (六)最近二年度授信數額:按貼現、放款、保證(含背書)及其他授信 ,列明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之前一季止之授信餘額 及平均利率。(附表四十五) (七)最近二年度買賣票券及承銷商業本票數額:按買賣票券及承銷商業 本票別,列明最近二年度與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之前一季止之買 賣票券及承銷商業本票之數額及獲利數額。(附表四十六) 三、近二年度從業員工人數:記載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 之當年度從業員工按其工作性質分類之統計人數、總平均年歲、平均 服務年資、學歷分布比率及員工持有之專業證照。(附表四十七) 四、勞資關係: (一)列示公司各項員工福利措施、進修、訓練、退休制度與其實施情形 ,以及勞資間之協議情形與各項員工權益維護措施情形。 (二)說明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公司因勞資糾紛所遭 受之損失(包含勞工檢查結果違反勞動基準法事項,應列明處分日 期、處分字號、違反法規條文、違反法規內容、處分內容),並揭 露目前及未來可能發生之估計金額與因應措施,如無法合理估計者 ,應說明無法合理估計之事實。 前項第二款第三目及第四目應注意銀行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對於客戶名 稱、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及帳戶等資料應予保密之規定,並得改以代 號方式表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