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預收款券作業應行注意事項
Operation Directions for the Advance Collection of Funds and Securities by Securities Brokers in Brokerage Trading
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之第 1、2 點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五月一日 起實施。
一 經本公司列為變更交易方法股票或依本公司其他規定應預收款券之有 價證券,證券經紀商於受託買賣時,應先預收足額或一定成數之款券 ,並在委託書上加註,始得辦理買賣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