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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預收款券作業應行注意事項 

Operation Directions for the Advance Collection of Funds and Securities by Securities Brokers in Brokerage Trading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6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之第 1、2 點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五月一日
起實施。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歷史名稱: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預收款券作業應行注意事項(民國 103 年 02 月 27 日)
歷次修正日期:
1
一、經本公司列為變更交易方法有價證券或依本公司其他規定應預收款券
    之有價證券,證券經紀商於受託買賣時,應先預收足額或一定成數之
    款券,並在委託書上加註,始得辦理買賣申報,但證券商以違約專戶
    買賣變更交易方法及受處置有價證券者,不在此限。
    證券經紀商收取應預收之款項,得於受託前一營業日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