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預收款券作業應行注意事項 

Operation Directions for the Advance Collection of Funds and Securities by Securities Brokers in Brokerage Trading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6 日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歷史名稱: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預收款券作業應行注意事項(民國 112 年 08 月 17 日)
歷次修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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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本公司列為變更交易方法有價證券或依本公司其他規定應預收款券
    之有價證券,證券經紀商於受託買賣時,應先預收足額或一定成數之
    款券,並在委託書上加註,始得辦理買賣申報,但違約專戶、認購(
    售)權證流動量提供者專戶或認購(售)權證避險專戶買賣變更交易
    方法、受處置有價證券或依本公司其他規定應預收款券者,不在此限
    。
    證券經紀商收取應預收之款項,得於受託前一營業日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