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上市契約準則
封閉式基金之受益憑證上市契約內應載明申請上市之封閉式基金名稱、發 行日期、發行單位數、每單位金額及發行總額。 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受益憑證上市契約內應載明申請上市之指數股票型基金 名稱、發行日期及最低淨資產價值。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三 十七條第四項所定之連結式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受益憑證上市契約另應載明 所連結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名稱。 前二項上市受益憑證嗣後如有增減或內容變更者,其經證券交易所同意後 之受益憑證上市申請書或上市受益憑證內容變更申請書所載之上市受益憑 證增減或內容變更事項,作為受益憑證上市契約之一部分。 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契約準用第二項、第三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