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Verification and Disclosure of Material Information of Companies with Listed Securities
本公司發現或經投資人檢具佐證資料以傳真方式 (附表一) 向本公司查詢 上市公司有第二條規定未發佈之重大訊息,本公司認為有必要時,得填具 「上市公司重大訊息公開說明表 (一) 」 (附表二) 載明訊息來源、內容 ,以傳真及電話方式詢問該上市公司發言人或其代理發言人,上市公司須 就該項查詢內容逐項予以說明,於本公司規定期限內輸入股市觀測站資訊 系統。 前項所稱本公司規定期限內,係指上市公司若於該營業日中午十二時三十 分前接獲本公司傳真及電話詢問時,應於收盤前將該項說明輸入股市觀測 站資訊系統;若上市公司於該營業日中午十二時三十分後接獲本公司傳真 及電話詢問,應於「當日」下午五時前將該項說明輸入股市觀測站資訊系 統。 第一項投資人書面查詢資料,應填具真實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 聯絡電話,本公司得以原件或其摘要於正常營業時間內向上市公司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