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Verification and Disclosure of Material Information of Companies with Listed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管理 > 資訊公開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民國 99 年 05 月 04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2 條
本處理程序所稱上市公司係指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之上市公司
及第一上市公司;所稱重大訊息,係指下列事項:
一、上市公司及其負責人、母公司或子公司發生存款不足之退票及退票後
    之清償註記、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母公司發生重大股權變
    動情事,或上市公司發生存款不足退票或拒絕往來後,其股票經變更
    交易方法、停止買賣、終止上市與辦理回復原狀申請之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其負責人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或假扣押、
    假處分之申請或強制執行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或
    公司董事長或經理人違反證券交易法、公司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
    司法、商業會計法,或因犯貪汙、瀆職、詐欺、背信、侵占之罪經起
    訴者。
三、嚴重減產或全部或部分停工、公司廠房或主要設備出租、全部或主要
    部分資產質押者,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四、有我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
五、上市公司、或其母公司、或其子公司進行公司重整或破產之程序,及
    其進行程序中所發生之一切事件,包括任何聲請、受法院所為之任何
    通知或裁定,或經法院依相關法令所為之禁止股票轉讓之裁定,或保
    全處分在內,或前開事項有重大變更者。
六、董事長、總經理、法人董監事及其代表人、獨立董事、自然人董監事
    發生變動、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或第一上市公司已無在我國設
    有戶籍之獨立董事者。
七、非屬簽證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調整之更換會計師者。
八、發言人、代理發言人、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研發主管、內部稽核主
    管或第一上市公司訴訟及非訟代理人發生變動者。
九、變更會計年度者。
十、重要備忘錄或策略聯盟或其他公司業務合作計畫或互不競爭承諾或重
    要契約之簽訂、變更、終止或解除者、改變業務計劃之重要內容、完
    成新產品開發、試驗之產品已開發成功且正式進入量產階段,對公司
    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十一、董事會決議減資、合併、分割、收購、股份交換、轉換或受讓、解
      散、增資發行新股、發行公司債、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其他
      有價證券、私募有價證券、參與設立或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或投資
      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或前開事項有重大變更者;或參與合併、分
      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公司之董事會或股東會未於同一日召開、決議
      或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公司嗣後召開之股東會因故無
      法召開或任一方否決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議案者;或董事
      會決議合併後於合併案進行中復為撤銷合併決議者。
十二、召開法人說明會日期、相關財務業務資訊。
十三、董事會決議公開財務預測資訊、前揭財務預測資訊不適用或更正或
      更新前揭財務預測資訊;已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公司於年度終了
      後一個月內公告申報之自行結算稅前純益與最近一次公告申報之財
      務預測數差異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且金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及實收資
      本額之千分之五、或公告申報年度財務報告之稅前純益與年度終了
      後一個月內公告申報之上年度自行結算稅前純益異達百分之二十以
      上且金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及實收資本額之千分之五者。
十四、董事會決議發放或不發放股利,或股利分派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
      有所變動,或決議股利配發基準日者。
十五、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直接或間接進行投資計畫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
      分之二十或新台幣拾億元以上者,或前開事項有重大變動者。
十六、現金增資或募集公司債計畫經申報生效後,及私募有價證券計畫經
      董事會或股東會通過後,嗣因董事會決議有所變動者。
十七、董事會決議股東會或臨時股東會召開日期、召集事由及停止變更股
      東名簿記載之日期。
十八、股東會或臨時股東會重要決議事項。
十九、有發生重大之內部控制舞弊、非常規交易或資產被掏空者。
二十、上市公司及其股票未於國內公開發行之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符合
      主管機關訂定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三條
      資產之適用範圍且有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各款所規定之應辦理公
      告申報情形者;依本處理程序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辦理合併、分
      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公告者及按月申報之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訊
      除外。
    本款上市公司取得或處分國內各類股票、債券等開放型基金,除私
      募基金外,免予公告申報;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有未實現損失占股
      東權益百分之三以上之情形者應辦理公告申報。
二十一、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許可經理人(或董事)從事競業行為者
        、或公司知悉經理人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之業務,或董事為自
        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且從事之投資或營業屬
        大陸地區事業,有未依規定取得董事會(或股東會)許可之情事
        者,或前開事項有重大變動者。
二十二、上市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
        十五條規定應辦理背書保證公告申報者;或上市公司本身對集團
        企業背書保證之總額達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十以上
        。
二十三、上市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
        十二條規定應辦理資金貸與他人公告申報者。
二十四、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取得或處分私募有價證券者。  
二十五、上市公司與主要買主或供應商停止部分或全部業務往來,該買主
        或供應商占公司最近一會計年度之總銷售值或進貨金額達百分之
        十以上者。
二十六、發生災難、集體抗議、罷工或有環境污染或其他重大情事,致造
        成公司重大損害,或經有關機關命令停工、停業、歇業、廢止或
        撤銷污染相關許可證或罰鍰金額達新台幣拾萬元以上處分者。
二十七、上市公司與債權銀行召開協商會議,其協商結果確定時。
二十八、上市公司之關係人或主要債務人或其連帶保證人遭退票、聲請破
        產、重整或其他重大類似情事;上市公司背書保證之主債務人無
        法償付到期之票據、貸款或其他債務者。
二十九、年度例行申報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內容變更重新辦理申報公告
        ,或取得會計師執行內部控制專案查核之「內部控制專案審查報
        告」者。
三十、未依規定期限公告申報財務報告;編製之財務報告發生錯誤或疏漏
      ,有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應更正且重編者;或公告申報
      之財務報告經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或修正式無保留意見以外之查
      核或核閱報告者,但依法律規定損失得分年攤銷,或第一季、第三
      季及半年度財務報告若因長期股權投資金額及其損益之計算係採被
      投資公司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報表計算等情事,經其簽證
      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之查核或核閱報告者,不在此限。
三十一、大眾傳播媒體報導或投資人提供訊息有足以影響上市公司之有價
        證券行情者。
三十二、依規定辦理股票集中保管後,迄保管期間屆滿前,遇有辦理提交
        集中保管人員之股票,因依法院之執行命令或其他原因被領回,
        致集中保管比率不足者。
三十三、有我國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八第一項及第二項所規定公司股
        權變動之事由並收到通知者。
三十四、董事或監察人之一受停止行使職權之假處分裁定,或董事受停止
        行使職權之假處分裁定,致董事會無法行使職權者。
三十五、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規定應行公告申報之事
        項。
三十六、因減資辦理資本變更登記完成、其減資對公司財務報告之影響(
        含實收資本額與流通在外股數之差異與對每股淨值之影響)及預
        計換股作業計畫,暨嗣後有未依換股作業計畫執行之情形者。
三十七、申請上市時出具承諾書且嗣後無法履行承諾者;未於上揭發生日
        起三個月內完成補正作業者。
三十八、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規定應行公告申
        報之事項。
三十九、金融控股公司經其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或因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
        相關規定而經其主管機關處罰,或對其子公司喪失金融控股公司
        法第四條第一款所定之控制性持股,經其主管機關限期命其改正
        者。
四十、(本款刪除)
四十一、投資控股公司所持有之被控股公司家數有增減變動者。
四十二、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申請終止其有價證券上市買賣,或前開事項
        有重大變更者。
四十三、(本款刪除)
四十四、獨立董事就董事會決議之決策表示反對意見者。
四十五、全體董監事放棄認購該公司現金增資股數達得認購股數二分之一
        以上,並洽由特定人認購者。
四十六、上市公司持有其已上市(櫃)子公司之股份逾該子公司已發行股
        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七十者;或上市公司其已發行股份總數
        或資本總額百分之七十為另一已上市(櫃)之公司持有者。
四十七、上市公司於我國境外發行有價證券者,對海外上市地申報之各期
        財務資訊,有海外財務報告因適用兩地會計原則不一致之差異調
        節者;或第一上市公司之財務報告未依我國會計準則編製者,其
        採用之會計準則與我國不一致之差異項目及影響金額,暨簽證會
        計師對前述項目所表示之意見。
四十八、有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一條之二第十二項規定之情事者。
四十九、上市公司或其聯屬公司有其他經董事會決議之重大決策,或對股
        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情事者。
有前項第一款所稱其他喪失債信情事如為所發行到期之普通公司債、可轉
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或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私募之公司
債無法償還者,應於每月十日前輸入前月月底尚未償還之金額、數量、與
債權人協商情形及本月份之現金預算表暨前月份現金預算表執行情形,至
償還完畢為止;另發生存款不足之退票情事且經本公司處以變更交易方法
或停止買賣之處分尚未改善者,應於每月十日前輸入前月月底尚未清償註
記之退票發生日期、張數、金額、往來銀行及本月份之現金預算表暨前月
份現金預算表執行情形,至改善為止。 
有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董事會決議合併、分割、收購、股份受讓情事者,
如其對象係屬外國公司,上市公司應就合併、收購或受讓外國企業之決議
、過程及方法,即時、完整並正確輸入相關訊息。
有第一項第三十二款之情事者,除應依第三條規定辦理外,並應於本公司
函知該公司補足其所領回之股票之期限屆滿次日內,輸入補足股票之數額
及日期。
本處理程序所稱子公司,係依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7  號所稱之子公司
。子公司如遇有第一項各款註明為「子公司」應申報之情事,上市公司應
代為申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