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Verification and Disclosure of Material Information of Companies with Listed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管理 > 資訊公開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民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2-2 條
本處理程序所稱第二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係指下列事項:
一、有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訂情事者。
二、外國發行人依所屬國及上市地國法令規章之規定應同時申報之重大訊
    息情事者。
三、有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條之三規定關於其本身之情況者。
四、外國發行人章程變更或資本增減者。
五、外國發行人特別股或公司債之發行、期滿或買回,得轉換股份之公司
    債依其規定核給股份之情形者。
六、外國發行人之主要營業項目、保管機構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存託機構
    變更者。
七、外國發行人營業用主要資產之質押、出租、出售或報廢者。
八、外國發行人遭受重大災害致部分或全部產品之減產或停產者。
九、外國發行人、保管機構、存託憑證或第二上市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
    代理機構之重要訴訟及稅務處分案件之進行及終結,暨依法進行公司
    重整、破產或清算程序者。
十、外國發行人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或其直接、間接控制之旗
    下各層附屬子公司有本條第六款至第九款所訂情事,而對其財務或業
    務有重大影響者。
十一、外國發行人之發起人或董事之行為依所屬國法律規定與第二上市公
      司負有連帶損害賠償之責任者。
十二、外國發行人股東會之決議為所屬國法院依法撤銷或宣告無效者。
十三、外國發行人因所屬國法令規章變更,致對股東權益或公司之營運有
      重大影響者。
十四、外國發行人之董事會決議合併、分割、收購、股份交換、轉讓或受
      讓、解散,或前開事項有重大變更者;或參與合併、分割、收購、
      股份受讓之公司嗣後因故無法召開股東會或經任一方否決者;或董
      事會決議合併後於案件進行中復為撤銷合併決議者;或董事會決議
      分割或股利分派等,致其已發行臺灣存託憑證之持有人無償取得他
      公司股份者。
十五、上市外國股票、臺灣存託憑證或外國債券之掛失、除權判決或經法
      院為扣押及假扣押或其持有人經法院裁定宣告破產,有足以影響該
      上市買賣有價證券之行情者。
十六、外國發行人或其發行之有價證券經信用評等機構之評級有所變動者
      。
十七、外國發行人辦理有價證券之私募或私募計畫之變更者。
十八、國內、外大眾傳播媒體報導或投資人提供訊息有足以影響該上市外
      國股票、臺灣存託憑證或外國債券行情者。
十九、外國發行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法人董監事、獨立董事、財務會
      計主管、內部稽核主管、簽證會計師或訴訟及非訟代理人之變動。
二十、外國發行公司之會計師如有主動終止或無法執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
      簽證工作之情事者。
二十一、外國發行人與存託機構簽訂之存託契約遇有修正對股東權益有重
        大影響之情事者。
二十二、外國發行人主動發布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情事者
        。
第二上市公司向其原上市交易所或監理機關提交之文件及資料,應同時提
交本公司。
第 3-1 條
第二上市公司有第二條之二規定之情事,應依前條之規定期限辦理申報,
但如屬其所屬國或上市地國法令規定者,應依其法令規定之期限內,同時
將訊息之發生原因、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估計影響金額及因應措施等,
以中文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另外國發行人遇有所屬國或上巿地國證券監理機構或證券交易所約詢事項
,如對其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者,應同時將約詢及答覆內容副
知本公司。
前開重大訊息申報,第二上市公司得委託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代理人以網
際網路連線方式向本公司辦理申報。
第 9 條
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及第二上市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處以新
台幣(以下同)參萬元之違約金,但其於最近一年內累計課處次數達二次
以上(含本次)、個案情節出於故意或重大缺失、或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
格具重大影響者,本公司得處以伍萬元至壹佰萬元之違約金。須補辦公開
者,並函知上開公司於文到後二營業日內辦理,如再未依限辦理者,得按
日處以壹萬元之違約金,至辦理之日為止,並得經由本公司資訊傳輸系統
揭示週知。
一、違反本處理程序規定者。
二、任意發布尚未確定之消息或公開資料與事實不符者。
三、未於本公司所定期限內提出抽查相關資料者。
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及第二上市公司有前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經本公司
按日處以違約金,仍未依限辦理且個案情節重大者,本公司得依營業細則
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五十條之一或第五十條之三之規定,對其上市有
價證券變更原有交易方法、停止其買賣或終止其上市。
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及第二上市公司被處以違約金者,應於接到本公司通
知後五日內向本公司財務部繳納違約金。
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及第二上市公司有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情事者,本公司
應將相關資料彙送主管機關憑辦。
第二上市公司有第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情事,而未同時輸入本公司指定
之網際網路申報系統或未能依第二條之二第二項規定,同時向本公司提交
文件及資料者,本公司得逕處以壹佰萬元以上伍百萬元以下之違約金,但
其於最近一年內累計課處次數達二次以上(含本次)者,得加重該次違約
金之處分至伍佰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