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Verification and Disclosure of Material Information of Companies with Listed Securities
本處理程序所稱第二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係指下列事項: 一、有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二款所訂情事者。 二、外國發行人依所屬國及上市地國法令規章之規定應同時申報之重大訊 息情事者。 三、有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條之三規定關於其本身之情況者。 四、外國發行人章程變更或資本增減者。 五、外國發行人特別股或公司債之發行、期滿或買回,得轉換股份之公司 債依其規定核給股份之情形者。 六、外國發行人之主要營業項目、保管機構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存託機構 變更者。 七、外國發行人營業用主要資產之質押、出租、出售或報廢者。 八、外國發行人遭受重大災害致部分或全部產品之減產或停產者。 九、外國發行人、保管機構、存託憑證或第二上市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 代理機構之重要訴訟及稅務處分案件之進行及終結,暨依法進行公司 重整、破產或清算程序者。 十、外國發行人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或其直接、間接控制之旗 下各層附屬子公司有本條第六款至第九款所訂情事,而對其財務或業 務有重大影響者。 十一、外國發行人之發起人或董事之行為依所屬國法律規定與第二上市公 司負有連帶損害賠償之責任者。 十二、外國發行人股東會之決議為所屬國法院依法撤銷或宣告無效者。 十三、外國發行人因所屬國法令規章變更,致對股東權益或公司之營運有 重大影響者。 十四、外國發行人之董事會決議合併、分割、收購、股份交換、轉讓或受 讓、解散,或前開事項有重大變更者;或參與合併、分割、收購、 股份受讓之公司嗣後因故無法召開股東會或經任一方否決者;或董 事會決議合併後於案件進行中復為撤銷合併決議者;或董事會決議 分割或股利分派等,致其已發行臺灣存託憑證之持有人無償取得他 公司股份者。 十五、上市外國股票、臺灣存託憑證或外國債券之掛失、除權判決或經法 院為扣押及假扣押或其持有人經法院裁定宣告破產,有足以影響該 上市買賣有價證券之行情者。 十六、外國發行人或其發行之有價證券經信用評等機構之評級有所變動者 。 十七、外國發行人辦理有價證券之私募或私募計畫之變更者。 十八、國內、外大眾傳播媒體報導或投資人提供訊息有足以影響該上市外 國股票、臺灣存託憑證、外國普通債券、外國轉換公司債或外國附 認股權公司債行情者。 十九、外國發行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法人董監事、獨立董事、財務會 計主管、內部稽核主管、簽證會計師或訴訟及非訟代理人之變動。 二十、外國發行公司之會計師如有主動終止或無法執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 簽證工作之情事者。 二十一、外國發行人與存託機構簽訂之存託契約遇有修正對股東權益有重 大影響之情事者。 二十二、外國發行人決議買回臺灣存託憑證、買回期間屆滿或執行完畢, 及買回臺灣存託憑證累積達已發行臺灣存託憑證總數百分之二或 在外流通單位數不足一千二百萬單位。 二十三、外國發行人召開記者會、法人說明會或以其他方式對外公布尚未 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財務業務資訊者,其日期及相關財務業務 資訊。 二十四、外國發行人有無法如期償還到期或債權人要求贖回之外國普通債 券、外國轉換公司債或外國附認股權公司債者。 二十五、外國發行人未依原上市地規定期限申報財務報告者。 二十六、外國發行人主動發布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情事者 。 第二上市公司向其原上市交易所或監理機關提交之文件及資料,應同時提 交本公司。 第二上市公司有第一項第二十四款之情形者,應於每月十日前,輸入前月 月底尚未償還之金額、數量、與債權人協商情形、本月份之現金預算表及 前月份之現金預算表執行情形,至償還完畢為止。
上市公司及第一上市公司有本處理程序第二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 或發現大眾傳播媒體報導第二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或報導與事實有所 不符者,除符合本公司「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作業程序」第二 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者,應依上開作業程序第五條規定辦理外,其餘各 款應於事實發生(協議日、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成交日、過戶日、董事 會或其設置之委員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以 孰前者為準。但屬需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者,以上開日期或接獲主管機 關核准之日孰前者為準。)或傳播媒體報導之日起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 始前,將該訊息內容或說明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但 於其前發布新聞稿者,則應同時輸入。但國外法令對上市公司及第一上市 公司依本處理程序所應代為申報之重大訊息有時間限制之規定時,其得配 合國外企業之時限同時對外發布。 前條第一項各款之申報期限,應以臺灣時間為準,且申報內容應以中文方 式為之,惟亦得同時以英文揭露。 上市公司於我國境外發行有價證券者,於該有價證券存續期間內,遇有前 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應同時將該訊息內容或說明以英文輸入本公司指 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或遇有依上巿地國、註冊地國法令或證券交 易所規章規定應即時申報之重大情事者,應同時將該訊息輸入本公司指定 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且就上巿地國、註冊地國證券監理機構或證券 交易所函詢事項,遇有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情事者,應即 時將函詢及函覆內容副知本公司。 上市公司及第一上市公司就法人說明會、記者會,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除下列情形外,不得於本公司交易時間內為之: (一)海外法說會因時差致於本公司交易時間內召開者。 (二)受邀參加法人說明會者。 (三)其他經申請且本公司認為屬必要之情形者。 二、至遲應於召開日前一日或參加日前一日公告其時間、地點。 三、至遲應於會議當日,於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輸入完整 之新聞稿、財務業務資訊。但於交易時間內召開或參加者,應於會議 前非交易時間內辦理。 四、會中揭露之財務業務資訊不得逾越前款申報之資訊內容。
第二上市公司有第二條之二規定之情事,應依前條之規定期限辦理申報, 但如屬其所屬國或上市地國法令規定者,應依其法令規定之期限內,同時 將訊息之發生原因、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估計影響金額及因應措施等, 以中文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另外國發行人遇有所屬國或上巿地國證券監理機構或證券交易所約詢事項 ,如對其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者,應同時將約詢及答覆內容副 知本公司。 第二上市公司就法人說明會、記者會,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至遲應於召開日前一日或參加日前一日公告其時間、地點。 二、至遲應於會議當日,於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輸入完整 之新聞稿、財務業務資訊。但於交易時間內召開或參加者,應於會議 前非交易時間內辦理。 三、會中揭露之財務業務資訊不得逾越前款申報之資訊內容。 前開重大訊息申報,第二上市公司得委託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代理人以網 際網路連線方式向本公司辦理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