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Verification and Disclosure of Material Information of Companies with Listed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管理 > 資訊公開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民國 104 年 01 月 06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8 條
上市公司就法人說明會,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除下列情形外,不得於本公司交易時間內為之:
(一)海外法人說明會因時差致於本公司交易時間內召開者。
(二)受邀參加法人說明會者。
(三)其他經申請且本公司認為屬必要之情形者。
二、至遲應於召開日前一日或參加日前一日發布重大訊息公告其日期、時
    間、地點等相關資訊。
三、法人說明會之資訊申報事項應依據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
    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三條第
    二項第十四款規定辦理。
四、會中揭露之財務業務資訊不得逾越前款申報之資訊內容。
本國上市公司每三年應至少在中華民國境內自辦或受邀參加一次法人說明
會。
第一上市公司每年應至少在中華民國境內自辦或受邀參加一次法人說明會
。
第二上市公司就法人說明會,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至遲應於召開日前一日或參加日前一日發布重大訊息公告其日期、時
    間、地點等相關資訊。
二、法人說明會之資訊申報事項應依據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
    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三條第
    八項第十二款規定辦理。
三、會中揭露之財務業務資訊不得逾越前款申報之資訊內容。
第 15 條
上市公司及第二上市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處以新台幣(以下
同)參萬元之違約金,但其於最近一年內累計課處次數達二次以上(含本
次)、個案情節出於故意或重大缺失、或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具重大影
響者,本公司得處以伍萬元至伍佰萬元之違約金。須補辦公開者,並函知
上開公司於文到後二營業日內辦理,如再未依限辦理者,得按日處以壹萬
元之違約金,至辦理之日為止。
一、違反本處理程序關於重大訊息或法人說明會相關規定者。
二、重大訊息內容有誇耀性或類似廣告宣傳文字之描述。
三、任意發布尚未確定之消息或公開資料與事實不符者。
四、發布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二條所訂公司治理原則不符之資
    訊且影響股東權益者。
五、未於本公司所定期限內提出抽查相關資料者。
第二上市公司有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而未同時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
際網路申報系統或未能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同時向本公司提交文件及資
料者,本公司得逕處以壹佰萬元以上伍百萬元以下之違約金,但其於最近
一年內累計課處次數達二次以上(含本次)者,得加重該次違約金之處分
至伍佰萬元。
上市公司違反本處理程序關於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之相關規定者,本公司
得就每一個案處以新台幣伍萬元之違約金,惟其於最近一年內累計課處次
數達二次以上(含本次)者,該次即處以壹拾萬元之違約金;若個案情節
出於故意或重大缺失、或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具重大影響者,本公司得
處以壹拾萬元至壹佰萬元之違約金;如須補行辦理者,並通知上市公司於
通知後次一營業日前辦理,如再未依限辦理者,得按日處以壹萬元之違約
金,至辦理之日為止。
上市公司及第二上市公司有第一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經本公司按日處以
違約金,仍未依限辦理且個案情節重大者,或上市公司於接獲本公司通知
應辦理記者會仍未依限辦理且個案情節重大者,本公司得依營業細則第四
十九條、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五十條、五十條之一或第五十條之三之規定
,對其上市有價證券變更原有交易方法、停止其買賣或終止其上市。
上市公司及第二上市公司被處以違約金者,應於接到本公司通知後五日內
向本公司財務部繳納違約金。
上市公司及第二上市公司有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情事者,本公司應將相關資
料彙送主管機關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