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Verification and Disclosure of Material Information of Companies with Listed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管理 > 資訊公開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民國 106 年 03 月 07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8 條
上市公司就法人說明會,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除下列情形外,不得於本公司交易時間內為之:
(一)海外法人說明會因時差致於本公司交易時間內召開者。
(二)受邀參加法人說明會者。
(三)其他經申請且本公司認為屬必要之情形者。
二、至遲應於召開日前一日或參加日前一日發布重大訊息公告其日期、時
    間、地點等相關資訊。
三、法人說明會之資訊申報事項應依據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
    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三條第
    二項第十四款規定辦理。
四、會中揭露之財務業務資訊不得逾越前款申報之資訊內容。
本國上市公司及第一上市公司每年應至少在中華民國境內自辦或受邀參加
一次法人說明會。
第二上市公司就法人說明會,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至遲應於召開日前一日或參加日前一日發布重大訊息公告其日期、時
    間、地點等相關資訊。
二、法人說明會之資訊申報事項應依據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
    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三條第
    八項第十二款規定辦理。
三、會中揭露之財務業務資訊不得逾越前款申報之資訊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