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Verification and Disclosure of Material Information of Companies with Listed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30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管理 > 資訊公開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民國 115 年 02 月 05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6 條
上市公司應依下列各款所定申報期限,將重大訊息內容或說明輸入本公司
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一、有第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者,除該條項第四十款應於本公司公告
    暫停或恢復其有價證券交易後一小時內輸入外,餘各款規定情事應於
    事實發生日起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二小時前輸入。但於其前發布
    新聞稿者,則應同時輸入。
二、發現大眾傳播媒體報導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或報導內容有足以影
    響上市有價證券行情之情事,或報導與事實不符者,應立即輸入重大
    訊息說明,至遲不得逾發現後二小時。
三、上市公司有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除發生該條第一項第
    七款情事,應於召開記者會之同時或會後二小時內,將事件內容輸入
    外,其餘各款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日或傳播媒體報導之當日將事件內容
    輸入,且至遲應於記者會後二小時內輸入。
前項第一款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協議日、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成交日
、過戶日、董事會或其設置之委員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
易金額之日孰前者。但屬需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者,以上開日期或接獲
主管機關核准之日孰前者為準。
第一項各款之申報期限,應以臺灣時間為準,且申報內容或說明應同時以
中文及英文方式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另國外法令對
上市公司依本處理程序所應代為申報之重大訊息有時間限制之規定時,得
配合國外企業之時限同時對外發布。
上市公司遇有依註冊地國、上巿地國法令或證券交易所規章規定應即時申
報之重大情事者,應同時將該訊息以中文及英文方式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
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且就註冊地國、上巿地國證券監理機構或證券交易
所函詢事項,遇有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情事者,應即時將
函詢及函覆內容副知本公司。
第二上市公司有第五條規定之情事,應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期限辦理申
報,但屬第五條第一項第十八款規定之情形,至遲應於當日依其所屬國或
上市地國法令規定得申報重大訊息之時段內儘速辦理。
前項情形如屬其所屬國或上市地國法令規定者,應依其法令規定之期限,
同時將訊息之內容或說明等,以中文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
系統。
第 11 條
上市公司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之重大訊息,係指上市公司主動提供或經本
公司主動查證之下列事項:
一、上市公司或其母公司或子公司首次或全部退票清償註記後再有新增存
    款不足退票或退票之個案情節重大、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
    上市公司有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條第一項第十四款或第五十條之三
    第一項第十一款經營權異動且有營業範圍重大變更情事,其上市之有
    價證券經本公司公告停止買賣者。
二、上市公司或其負責人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事件、假扣
    押、假處分或強制執行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三、嚴重減產或全部停工者。
四、上市公司、或其母公司、或其子公司董事會決議依相關法令進行破產
    、重整之聲請,或經他人向法院提出破產、重整之聲請;或經法院依
    有關法令對其股票為禁止轉讓之裁定者。
五、重要備忘錄或策略聯盟或其他業務合作計畫或互不競爭承諾或重要契
    約之簽訂、終止或解除、改變業務計畫之重要內容、完成新產品開發
    、試驗之產品已開發成功且正式進入量產階段,或新產品、新技術之
    重要開發進度,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六、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申請終止其有價證券上市買賣者。
七、董事會決議減資(不含註銷庫藏股)、合併、撤銷合併、分割、收購
    、股份交換、轉換或受讓、解散、參與設立或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或
    投資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或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公司
    嗣後召開之股東會因故無法召開或否決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議案,且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依企業併購法第十八條第七項、第二十九條第六項、第三十六條第
      一項或第二項規定進行無需經股東會決議之併購且消滅公司或轉換
      股份之未上市(櫃)公司股本未達新台幣拾億元者,或依企業併購
      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進行
      併購者。被併購者為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台幣十元之公司,前
      開有關股本之計算應以淨值替代之。
(二)屬本條第二項由上市公司代為召開說明記者會之公司辦理減資者。
八、上市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且每筆交易金額
    或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達公
    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
    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台幣十元之公司,本款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
    之二十之計算應以淨值百分之十替代之;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之計算
    應以淨值百分之二點五替代之;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五百億元之計算
    應以淨值新台幣一千億元替代之。前揭上市公司與關係人間交易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取得或處分各類公開募
      集之開放型基金或商業銀行發行之三個月內到期保本理財商品;屬
      每月十日前申報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訊。
(二)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及其子公司取得或處分票
      券、債券交易。
(三)與母、子公司或該上市公司之子公司間交易事項。
(四)經營營建業務且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
      建分售方式取得之不動產。
(五)上市公司與其同一母公司之其他子公司間之不動產使用權資產或供
      營業使用之設備使用權資產交易。
(六)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五百億元以上之上市公司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
      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交易金額未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
      。
九、發生災難、集體抗議、罷工、環境污染、資通安全事件、遭主管機關
    處分或其他重大情事致造成公司重大損害或影響,且扣除其依保險契
    約設算獲賠金額後之預估損失超過該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
    台幣三億元以上者。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台幣十元之公司,前開
    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之計算應以淨值百分之十替代之。
十、金融控股公司或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所稱之銀行、證
    券、期貨及保險業之上市公司,經其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者。
十一、有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十九款前段等重大事件、第二十七款或
      第四十六款第一目或第二目之事項者。
十二、其他經董事會決議之重大決策,或對上市公司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
      有重大影響之情事者。
上巿公司之未上市(櫃)或未登錄興櫃之重要子公司或第七條第三項標準
之子公司,或上市公司屬母子公司關係之子公司者,其未上市(櫃)或未
登錄興櫃之國內母公司,遇有第一項各款情事者,視同上市公司重大訊息
,由上巿公司召開說明記者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