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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Firms Handling Margin Purchases and Short Sales of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信用交易

歷史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民國 90 年 08 月 17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6 條
證券商依本辦法應行通知委託人之事項,其通知應以郵寄或委託人當面簽
  收方法為之。
  證券商之通知以郵寄方式寄發者,因委託人未為前條通知或其他可歸責委
  託人之事由,致無法如期送達者,其通知於郵局第一次投遞日發生效力。
  證券商之通知由委託人當面簽收者,委託人簽章限與原融資融券契約之簽
  名樣式或原留印鑑相符並親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