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Firms Handling Margin Purchases and Short Sales of Securities
證券商依本辦法應行通知委託人之事項,其通知應以郵寄或委託人當面簽 收方法為之。 證券商之通知以郵寄方式寄發者,因委託人未為前條通知或其他可歸責委 託人之事由,致無法如期送達者,其通知於郵局第一次投遞日發生效力。 證券商之通知由委託人當面簽收者,委託人簽章限與原融資融券契約之簽 名樣式或原留印鑑相符並親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