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Firms Handling Margin Purchases and Short Sales of Securities
得為融資融券之受益憑證,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大會後, 其結果有左列情形時,應自本公司公告日之次二營業日起,暫停融資融券 交易,但了結交易不受此限;對已融資融券者,應於終止上市前第一個營 業日前償還或還券了結。 一 受益人大會決議變更為開放型基金者。 二 受益憑證因開放接受買回,致其基金規模達終止上市標準時。 委託人未於前項限期內清償融資融券者,證券商得於次一營業日起準用第 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分其擔保品。惟委託人於前項限期內,填具委任契 約書委託證券商於終止上市後代辦買回者,不在此限。